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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8:35

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求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并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回收,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献,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交税调增。为此,企业需求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归于捐献,是否必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交税调增呢?笔者企图从税法的视点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剖析,对现在的交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
依据营销意图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事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扬意图,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目标;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终究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意图,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构成免费赠送样品的现实。
二、交税调增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以为免费赠送样品需求进行交税调增并缴交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二是《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献剖析
日常日子中咱们习气将免费赠送与捐献划上等号。因为税法没有对“捐献”给予清晰的司法界说,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望文生义地以为只需没有收钱便是捐献。但依据《财务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献财务管理的告诉》财企[2003]095号捐献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财物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别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意图进行剖析:第一种状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目标,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归于捐献的领域;第二种状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虽然片面上有所求,期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践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状况下依然免费赠送,故构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报答的客观现实,因而也归于捐献的领域;第三种状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报答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归于捐献。因而,第三种状况不应对其依照公允价值全额做交税调增。那么,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是否需求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样品绝大多数是赠送给企业客户的,但也不扫除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运用,对此应参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0号)履行。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在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一起给予赠品,如通讯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许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到达必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应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则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获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事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获得的礼品所得,依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获得的礼品所得,依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到达必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定抽奖时机,个人的获奖所得,依照“偶尔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税务处理方法
虽然财企[2003]095号文件在2003年就公布了,但这一财务规则简直不被人们所知晓。偶有少量企业财务人员得悉此文,但在与税务人员交涉时往往不被认可,乃至被奉告:财务的文件上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章,不是联合发文,故企业能够据此进行管帐处理,但不适用于税务。财务的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务吗?依据管帐与税法差异和谐与处理的一般准则要求,凡税法有规则的,按税法履行;凡税法未做规则的,按管帐履行。因而财企[2003]095号文件适用于税务。
依据以上剖析,笔者以为,关于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行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法应该如下所述。关于第一种状况下随机免费赠送样品和第二种状况下对未购买产品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应按相关税法规则视同出售,用公允价值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交税调增;关于第三种客户购买产品的状况下免费赠送的样品在增值税方面能够参照财企[2003]095号文件精力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则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归于捐献,应将总的出售金额按各项产品的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分摊承认各项的出售收入。”因而,第三种状况下企业免费赠送样品能够看作在客户购买多个产品的状况下赠送样品的组合出售。
依据财税[2011]50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征收与三种不征收的规则能够得出,假如企业赠送的样品直接和出售或赠送服务有关,虽然没有收费,但并非无偿,本质上是有偿赠送,故能够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企业赠送的样品与出售或赠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则归于捐献,需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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