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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中的反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6:44

债款人将债款转让给债款受让人之后,因债款人未能实行债款,债款受让人将债款人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则“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而且在《合同法解说》第27条规则“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权力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由此能够看出关于此种诉讼,法令已赋予了债款人抗辩权,可是关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则。若不能反诉,仅有抗辩权,能否彻底保证债款人的权力?
一、抗辩与反诉
《担保法》第20条规则“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根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抗辩在诉讼中只体现为辩驳,它只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现实和法令上进行辩驳。这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也是被告在诉讼中常常选用的防护手法,其意图是使原告的诉讼意图无法完成,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恳求。
反诉是一种特别的诉,是本诉被告为对立原告的诉讼恳求提出的独立的反恳求,用以到达抵销、吞并原告诉讼恳求而使之部分或悉数失掉效果的意图。这种反恳求虽然与原告的诉讼恳求有亲近的联系,但它自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除而消除。反诉提出后,即便本诉的诉讼恳求被抛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依然对反诉的诉讼恳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反诉与抗辩在诉讼中有不同的法令功效,抗辩仅仅能辩驳对方,而反诉却能够抵消、吞并原告诉讼恳求,虽然两种权力都有对立性,可是互相独立的,不行互相代替的。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议了只要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假如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然只能另行申述。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统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而且要使用本诉的程序同时审理,因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统辖权能够根据牵连统辖而取得,但假如反诉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则无权统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兼并审理。假如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一般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兼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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