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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一方如何成功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6:45
    张女士咨询:
    陈亮婷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法令规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经过布告送达的办法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定的办法作出是否准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关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依据证明夫妻感情现已决裂的,法院会判定禁绝离婚。
    尽管法令赋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权力,但依据笔者多年实务经历,许多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靠人身性质的法令关系,一旦判定免除婚姻关系,即便错判,也无法经过重审办法康复婚姻关系,因而为避免申述离婚方歹意离婚或独占产业等而成心隐秘对方踪影,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定时都非常慎重和保存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申述离婚方无法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居处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又以各种理由再三延伸审判期限,或不判定离婚。关于那些歹意失踪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这种做法过火维护了他们的利益,反而令无过错的申述离婚方无法免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而,针对此类型案子,离婚申述方一定要请有经历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律师经过诉讼技巧处理以上实际问题.例如处理被告的居处地问题,一种办法是,假如被告有联系办法,但无固定居处的,就照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令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法院去拿传票;其二是,清晰知道被告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景象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法院邮递送达;其三是,又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要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爸爸妈妈地点地址,由于法令规定,同住的成年家族能够签收传票;其四是,上述景象都不管用的,只要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无法送达时,再要求法院布告送达,而布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布告时刻一届满,就推定现已送达给被告。律师还将恰当运用相关依据,可引导法官运用自在裁量权,一旦证明杳无音讯者为歹意失踪或下落不明,就会判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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