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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6:38
    杨先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新民事法令文件解读》关于怎么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7条有一个回答。
    事例是这样的,在一起损害补偿纠纷案中,原告(3周岁)的母亲在事故中身亡,原告之父申述要求车主补偿孩子的抚育费。怎么了解该条,产生了不合。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的父亲有抚育才能,原告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该适用上述条款规则。另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母亲逝世,使其损失部分生活来源,故应当适用上述条款,车主应补偿抚育费用的二分之一。
    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7条规则的“依托受害人实践抚育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被抚育人首要依托受害人实践抚育,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许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保持基本生活的。假如被抚育人除受害人外有其他生活来源能够保持基本生活,就不适用本条规则。本案中假如原告父亲有抚育才能且足以保证原告基本生活,原告就不能依本条规则要求侵权人付出必要的生活费。
    个人以为这种回答是偏面的仅仅从字面来了解,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通过法令的方式制裁侵权人。原告的母亲生前承当原告的生活费是其职责,这种职责是法定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也能够看出原告有权力以补偿权力人的身份要求车主承当补偿职责。第28条第2款规则:被抚育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育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许损失劳动才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育人还有其他抚育人的,补偿职责人只补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担负的部分。因而事例中的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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