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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0:51

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子编号:
承办律师:刘爱明 ---- (署理被告)
承办时刻: 1994 年
案子类型:民事
[ 案情简介 ] 1992 年 12 月初,内蒙呼和浩特某特产商铺(下称特产商铺)与河北定州市北海焰火鞭炮厂(下称鞭炮厂)签定了一份 170 余万元的花炮购销合同。之后,特产商铺提走了价值 160 余万元的花炮,并付了 20% 的货款。花炮在定州检验合格后,特产商铺清点了花炮打下了收条。后来,因特产商铺未处理公安部门要求处理的手续,货到后被当地公安局没收毁掉。鞭炮厂几回去特产商铺催要货款,特产商铺总是敷衍搪塞。合理鞭炮厂要把特产商铺诉诸法庭以讨回货款之时,特产商铺却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在当地呼和浩特某区法院先行申述了鞭炮厂,要求返还已付的货款并要求补偿损失。
[ 经典地点 ] 原告特产商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在当地法院“恶人先告状”,意图在于寻求地方保护,以赖掉所欠货款,并索回已付的货款。成果被告反败为胜,原告聪明反被聪明误。
[ 办案进程 ] 我作为被告鞭炮厂的署理律师,在受理案子之后,首要检查了两边的主体资格、运营范围等等都没有发现问题。但我注意到依据内蒙古公安部门的规则,经销花炮的商铺,未经当地公安部门的答应,不能私自购进花炮。这就是说,即便特产商铺有运营花炮的运营范围,要购进花炮,依然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购买许可证、运送许可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公安部门对特产商铺没收毁掉花炮的处理决议明确指出了“特产商铺私自购进花炮,不合法贮藏在卫生院内和私家家中,违背了公安部门的规则和仓储保管花炮的规则,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很大的危险。”这才是花炮被没收毁掉的根本原因。在呼和浩特,我造访了内蒙古公安局、工商局,把握了很多的现实资料在基础上。在开庭当天,法院周围挤满了旁听的大众和新闻记者,在特产商铺及其署理人宣读完诉状之后,本律师就本案宣布了署理定见,并向法院提出,形成合同无效及产品被毁掉的根本原因和悉数职责在于特产商铺。据此,我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特产商铺返还花炮货款 139 万多元,并补偿其他经济损失。
因为本案涉及到呼和浩特炼铁厂星光五金交电运营部,法院又追加星光五金交电运营部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我前后 4 次前往呼和浩特,总算在法庭平缓的气氛中中止了争辩。
[ 审理成果 ]1994 年 8 月,区法院总算下达了判定书:原告特产商铺因违背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焰火爆竹安全办理规则私自同被告鞭炮厂签定花炮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负首要职责,被告和第三人也应负有必定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和《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一、合同无效;二、原告返还被告 1392656 元的花炮款,第三人承当连带职责,判定收效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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