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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6:28
《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则: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则: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
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子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答应、拆迁决议、拆迁补偿判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子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景象(1)由人民政府部属的“拆迁办公室”充任拆迁人一起又作出答应决议和判决;
(2)由人民政府或许土地管理局建立的临时性安排,如“拆迁指挥部”等充任拆迁人,一起作出答应决议和判决;
(3)由政府专门建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任派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判决。
在城市房子拆迁行政胶葛时,呈现以上三种景象的,人民政府为房子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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