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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0:16
要精确了解劳作裁定的部分判决这一准则,有必要掌握部分判决的以下几个特色:
所谓劳作裁定的部分判决,是指关于特定的一些景象紧迫的劳作争议裁定案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通过开端审理后,对案子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完结判决之前先行作出的判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用人单位有履约才能,不作部分判决将严重影响劳作者一方日子的状况。
1、效能具有即发性。
因为部分判决是在裁定中遇到紧迫状况时的特别处理办法,所以一经作出,即当即收效并开端履行,企业如不履行,员工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这与一般的裁定判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妥即收效,而只要在当事人未在规则期间内申述或申述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收效。
2、救助方法具有不可诉性。
对部分判决不服的,不得独自就部分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能够向原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部分判决的履行。复议请求应当自部分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越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请求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没有请求复议而完结判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判决请求复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判决正确的,驳回复议请求;判决不妥的,吊销该部分判决,已履行的应予返还。
3、适用规模具有特定性。
部分判决仅适用于以下规模:
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薪酬超越三个月,致使员工日子无基本保障的;
员工因工挂彩,企业不付出急需的医疗费的;
员工患病,在规则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付出急需的医疗费的。
4、判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部分判决在裁定庭通过开端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子的其他问题应持续审理直到完结判决作出,即'紧迫问题紧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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