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4:31再婚后的子女联系是较为杂乱的,主要是继爸爸妈妈与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法律联系是较为杂乱的,那么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样确认?再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发生改变了吗?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详细分析回答。
【案情】
赵某与代某原系夫妻联系,2002年生一女孩赵小某。2007年赵某与代某离婚后,孩子随母亲代某共同日子。子孙某与陈某成婚,孩子亦随代某与陈某共同日子。2008年代某逝世后,赵某向陈某提出领回孩子,遭陈某回绝,遂诉至法院建议孩子的监护权。诉讼过程中,得知孩子有时在代某母亲王某处日子,故追加王某为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权力,受法律保护。赵小某属未成年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再婚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日子。但其母亲逝世后,生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权,两被告理应将赵小某偿还原告。故判定赵小某的监护权由原告赵某行使,二被告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将赵小某交给原告赵某监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谁享有监护权是要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榜首
款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很显然,赵某作为赵小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监护权。从赵小某出世后,赵某和代某便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两边离婚后,赵小某虽和代某共同日子,但赵某并未损失监护权,仅仅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彻底尽到监护责任。代某逝世后,赵某依然享有监护权。
此类案子往往两边当事人对立剧烈,又触及未成年人的人身、产业,难以履行,处理欠好,易形成危险。两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准则,尽量洽谈处理胶葛,到达最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