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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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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交税人或许扣缴职责人不及时实行交税职责而发作的连带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令地位。国家对滞交税款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征收滞纳金,意图是为了确保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及时实行交纳或许解缴税款的职责。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缴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处理的规则交还。”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必要掌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令规则,才干更好的法令,更好的为交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规模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品种规模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规模仅指税款,未按规则期限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造费、残疾人保证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如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践工作傍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求预缴,怎么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则,税法没有清晰规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则,依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则,对交税人未按规则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期限缴交税款外,一起按规则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法令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拟定解释性文件,并且这个规则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刻规则依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则》(国税发[2003]47号)规则,对交税人未依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期限或许未依照税务机关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交税款。滞纳金的核算从交税人应缴交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践缴交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状况,需求咱们留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假如在确认应交税款的交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怎么核算?
税务机关对查看出交税人曾经交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怎么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清晰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核算开端时刻是依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则,交税人应交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同始时刻并不因税务查看的进行而发作改动,交税人超越这一期限没有交税,就发作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查看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核算截止时刻是交税人实践缴交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许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刻怎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债务人未付出敷衍金钱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务。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能够申报破产债务,可是滞纳金核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子的时刻。所以,这个规则与“实践缴交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怎么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依据现行所得税方针规则,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许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践工作中关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掌握,了解纷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清晰规则,“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查看,宜在交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查看(包含汇算清缴期间的查看和汇算清缴完毕后的查看)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完毕的次日起核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令职责,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履行。”因而,现行所得税方针下,交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完毕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端加收滞纳金。
四、不加收滞纳金的状况
(一)延期交纳预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交税人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但要在交税期内依照上期实践交纳的税额或许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期限处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交税人未如期缴交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处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景象,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在处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或许大于或小于应交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因税务机关职责形成交税人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清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职责,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令、行政法规不妥或许法令行为违法”。依照《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形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虽然在3年内能够追征,可是不能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职责,形成交税人超越交税期限少缴税款,实践上的确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则不得向交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任维护准则,表现的是对交税人权益的维护。
(三)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清晰:“依照《征管法》规则的准则,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管适用修订前仍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加收滞纳金。”由于滞纳金是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承当的补偿,扣缴职责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交税人在不知道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相同,应扣未扣其他税种也平等适用此项规则。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状况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86号)关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认的单个方针,如触及交税调整需求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交税人能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查法令职责。
五、滞纳金的强制履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税务机关采纳强制履行办法时,对前款所列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一起强制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清晰:“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税务机关在采纳强制履行办法时,对交税人未交纳的滞纳金一起强制履行’的立法精力,对交税人已缴交税款但拒不交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能够独自对交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纳强制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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