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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疑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9:16

1. 什么是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则》指出,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方式:
榜首,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员工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几种侵略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别的,《北京市反不正当竞赛法令》第十六条榜首款第四项规则,“以高薪或许其他优厚条件聘任把握或许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运用、发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属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2.侵略商业秘密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职责?
因为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略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略了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赛法》等法律规则,侵仅人应当承当以下法律职责:
榜首,侵权人应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给权利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第三,侵权人应承当被危害的运营者因查询该运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监督查看部分,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以“侵略商业秘密罪”追查侵权人的刑事职责。
3.触摸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什么要实行竞业约束责任?
国家科委在1997年7月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术秘密办理的若干意见》规则:“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许有关人员脱离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该人员重申保密责任和竞业约束责任。”竞业约束责任是指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许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许自己出产、运营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事务。否则将负法律职责。这一规则,是对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的重要措施。现在因为市场竞赛,人才的活动,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不断发作,呈现了不正当竞赛的现象。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要自觉地实行竞业约束责任,才能使剧烈的市场竞赛,坚持公正、合法、有序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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