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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权应平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3:09

原告:杨氏四姐妹
原告托付署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律师、张冠萍律师
被告:杨氏二兄弟
案由:房子承继胶葛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近亲兄弟姐妹联系。原、被告爸爸妈妈相继过世后,留有坐落本市闸北区简房一间,此系原、被告爸爸妈妈于解放初建用于寓居的,后经同意翻建成三层,第层为27M2的高楼。至2001年原、被告之母逝世前,该土地使用证之名,一向为原、被告之母杨某。原、被告之母逝世后,二被告独占高楼,宣称四原告无承继权,原告屡次与其洽谈承继该房产一事,均遭被告歹意回绝。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
原告托付署理张洪根主任律师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明确规定,子女享有相等承继权。被告以原告为出嫁女无权承继爸爸妈妈房产为由回绝与原告洽谈承继事宜,其无权掠夺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享有合法承继权。张律师还以为,被告此种行为有其封建的思维土壤,在社会日益文明,法制日趋健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日,此种错误想法理应摒弃,如此,依法办事的观念才干正真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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