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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8:34
所谓持有、运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假造的钱银而持有或许运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个选择性罪名。望文生义,持有、运用假币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两种:榜首、持有假币。从现象上看,持有是一种状况。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上看,已持有假币罪的现实,是根据现有根据不能确定持有假币者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违法而具有、占有假币的一种状况。假如有根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现已构成其他假币违法的,应以其他假币罪科罪处分。行为人所持有的加你的来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经过其他违法行为而获的并持有;二是因其他钱银违法而持有;三是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关于榜首、二种来历的的钱银,可以确定其他违法,不在确定持有假币罪。关于第三种来历的钱银,或许无法证明来历和去向的假币,则确定为持有假币罪。第二,运用假币。运用,便是将持假造的钱银投入流转的行为。进入流转,可以适用于购买产品,也可以是存入金融机构,或许用假造的境外钱银兑换人民币,还包含用假币清偿债务、误收假币后为了防止丢失而用于消费等行为。从时刻中遇到的单个事例看,关于什么是“运用(行使)假币”,即什么是“进入流转”,或许会发作争议。应当说,确定持有、运用假币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很多人不会容易、照实的供认对其所持有、运用的假币“明知是假币”,这就需求分析判别。从一般的解说办法来讲,“明知”包含辅导和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已有充沛根据显现行为人的确现已知道,如别人从前告知过,或许行为人供认现已知道假币的性质。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履历、常识、作业经验、假币的流量、取得假币的途径以及藏匿假币的场所和办法等要素判别,行为人在详细案子中不或许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假币。四、怎么核算钱银违法的数额关于假币违法来说,数额的确定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认关系密切,有时还涉及到罪与非罪。因而,有关数额确定的几个问题亟待解决:(一)关于数额确定规范假币违法的数额确定规范是面额规范和币量规范的结合。《假币解说》第1条第1款规则:假造钱银的总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许币量在两百张以上缺乏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2款还规则:“假造钱银的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归于‘假造钱银数额特别巨大’。”该解说第3-6条对出售、购买、运送假币罪,金融作业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交换假币罪,持有、运用假币罪,以及变造钱银罪的科罪量刑数额规范也做了翔实的规则,为司法实践供给了法令习惯的清晰边界。这些规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中关于假币罪的追诉规范是配套而存在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关于刑法第151条规则的私运钱银罪规则了详细的科罪量刑数额规范。(二)关于假币违法的核算办法《假币解说》第7条第2款规则:“钱银面额应以人民币核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办理机关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司法实践中,关于以人民币这算外汇数额没有不合。存在不同知道的是,有的以为以“案发时”外汇牌价进行折算不合理,科学的办法应当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去折算。其理由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可以相对精确的确定涉案假币的面额,尽量防止因“行为时”和“案发时”之间的时刻差或许导致的外汇牌价差异而影响关于违法数额的确定。这种理由确有必定的道理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对“行为时”的精确时刻作出判别,并且大都案子因为违法行为现实的杂乱性,表现出许多“行为时”,假如按“行为时”核算,则显得关于杂乱和繁琐,然后影响了案子的查办。一起,我国的外汇方针比较稳定,因而必定时刻内的外汇价格不会呈现大幅度的变化,故时刻差带来的差异一般不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解说>的规则是可行和合理的。(三)关于在假造假币或许出售假币等违法的现场以及抄获的假币是否计入违法数额的问题一种定见以为,内行为人居处或许其他藏匿地抄获的假币,假如没有根据证明适用于其他假币违法的,只能以持有假币违法科罪处分。另一种定见以为,假如行为人施行其他假币违法(如假造假币罪、出售假币罪)被抄获,在现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抄获的假币可以必定确定为行为人施行其他假币的数额,而不应当按持有假币罪科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会议纪要》采用了后一种观念,指出:“在出售假币时被抄获的,呈现场查看的钱银应确定为出售钱银的违法数额定,现场之外内行为人居处或许其他藏匿地抄获的钱银,亦应当确定为出售假币的违法数额。当有根据证明后者是行为人施行其他假币违法的在外。”(四) 假造钱银没有制作出制品的怎么对半制品核算数额《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会议纪要》指出,假造钱银的,只需施行了假造行为,不管是否完结悉数的印制工序,即构成假造钱银罪;关于没有制作出制品,无法核算假造、出售钱银面额的,或许制作、出售用于假造钱银的版样的,不确定违法数额,根据违法情节决议处分。据此,假造钱银没有制作出制品的,即没有完结悉数印制工序的,应当将半制品作为违法数额核算,无法核算数额的在外。这实际上便是说,假造钱银即便未制作出假币制品的,也应当确定为假造钱银罪的既遂。这是否意味着,假造钱银罪归于行为犯,现已施行假造行为便是归于违法既遂,而不存在违法未遂的形状呢?据笔者看,假造钱银罪不归于行为犯,而是一种成果犯,应当有未遂状况,只不过实践中为了从严冲击假币违法,关于未遂犯的确定从严把握罢了。上述会议纪要也没有说一经施行假造行为就构成既遂,更没有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确定违法未遂。笔者以为,关于假造钱银等假币违法的阻滞状况的确定,可依照以下准则把握:榜首,假造钱银的,现已购买、安装了印刷的设备,或许准备了其他印制钱银的东西而没有进入印制阶段即被抄获的,应当以假造假币罪准备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假造钱银的,现已着手施行印刷行为,当没有制作出制品,包含半制品的,可以确定为违法未遂,不核算违法数额,根据违法情节决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假造钱银的,现已制作出半制品但没有完结悉数印制工序的,确定为违法既遂,可以核算半制品数额的,根据该数额并结合其他违法情节决议刑事责任;不能核算半制品数额的,不就算违法数额,根据违法情节决议刑事违法。第四,运送假币的,只需施行了运送行为,即构成运送假币罪的既遂。第五,出售、购买假币的,只需施行了买卖行为,即构成该罪的既遂,而不以买卖行为是否完结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第六,持有、运用假币罪不存在未遂状况,一经施行运用行为或许一经抄获持有状况,即构成既遂。实践中遇到的不少假币违法,确定违法状况是适用上述第三准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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