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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3:17

原告北京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北京产权买卖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百诚创信买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27259号
原告北京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我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被告北京产权买卖所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百诚创信买卖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汇丰公司)与被告我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工公司)、北京产权买卖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买卖所)、第三人北京百诚创信买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君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汇丰公司的托付代理人何连水、谢金,被告科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刘晖,被告产权买卖所的托付代理人程向梅、邢立新,第三人百诚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徐磊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永汇丰公司诉称,中冶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由三家股东出资建立,科工公司出资1200万元,具有40%股权,永汇丰公司出资800万元,具有26.67%股权,另一个股东辽阳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资1000万元,具有33.33%股权。永汇丰公司于2008年2月中旬从互联网上得悉科工公司在产权买卖所将其所占中冶公司40%股权挂牌买卖,首要,科工公司在产权买卖所在挂牌转让40%股权,意味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没有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次,永汇丰公司没有接到科工公司出让40%股权的书面告诉,永汇丰公司的代表人与科工公司在同一大楼工作,完全能够送达转让股权告诉,永汇丰公司的代表人未收到科工公司转让股权的书面告诉,科工公司在产权买卖所在挂牌转让40%股权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一起也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和知情权。科工公司虽宣称对转让股权告诉进行了邮递并公证,但不能证明原告收到了股权转让告诉,也不能证明形成了标的企业的股东会抉择。科工公司采纳不正当手段,不合法获取了中冶公司财务信息,在中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计、评价,该审计、评价活动程序违法。产权买卖所处理股权买卖过程中,违背国有产权买卖流程,在检查要件程序上存在严重差错。现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1、确定科工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冶公司40%股权的买卖行为无效;2、保护永汇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科工公司辩称,1、科工公司转让行为合法有用,履行了告诉责任。科工公司向永汇丰公司寄出了告诉函,并给其答复期限,永汇丰公司未予答复,科工公司邮递的地址为永汇丰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邮件上的电话也是永汇丰公司代理人之一的电话,完全符合法定程序。2、科工公司并未损害永汇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在挂牌买卖后科工公司向永汇丰公司发出告诉,在20日内永汇丰公司并未向科工公司提出购买。3、评价陈述能够作为转让根据,评价组织合法。4、永汇丰公司的行为是在阻遏科工公司转让股权,永汇丰公司早就知道科工公司转让股权的现实,其向产权买卖所发过函,永汇丰公司有时间去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恳求法院判令驳回永汇丰公司诉请,并允许科工公司处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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