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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1:54
交通肇事致人逝世后逃逸后又自首怎样判定?
2009年8月5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已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驭小车沿萍青线由萍乡往湘东方向行进,当日16时59分许,途经安源区青山镇大城小学门口路段时,因躲避不妥,与行车方向从左往右横过路途的被害人谢某相撞,形成谢某当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未泊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人易某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另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驭小车在大城小学门口路段与横过路途的被害人谢某相撞,形成谢某当场逝世。事端发生后,易某驾车逃逸,于2009年5月4日19时50分在其朋友伴随下到芦溪县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谢某家族就民事补偿达成协议,由易某一次性补偿谢某家族经济损失21万元,已付出。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易某驾驭机动车遇行人横过路途时未躲避,形成一人逝世结果,事端发生后驾车逃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驾驭机动车肇过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分。鉴于其到案后能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经济损失,被害人家族也恳求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理,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遂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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