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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0:13

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对象是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归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宅(包含新购的二手存量住宅和新建产品住宅,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宅(以下总称“应税住宅”)。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交税人为应税住宅产权一切人。产权一切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交税。
计税根据:
计税根据为参照应税住宅的房地产商场价格确认的评价值,评价值按规则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宅的商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根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宅商场交易价格的70% 核算交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宅每平方米商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产品住宅均匀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交税期限:
交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用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交税款,缴清当年度应交税款。未准时足额交纳的,逾期交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规则应当带着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房产交易合同,包含新建产品住宅的房子交代书;
2、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
3、购房人的户籍(或寓居)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无住宅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请求计入无住宅同住人的供给);
5、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材料。
申报减免税认守时需供给1-5所列材料,申报全额交纳房产税的,需提交1、2(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在外)、5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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