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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不负责养老,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 2019-03-14 15:57

听讼网)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之本份,也是法律维护和睦、文明的社会家庭关系的一项准则。但是如果父母与孩子约定了“赡养义务”的分配,这样的效力又如何呢?

占某育有三子,丈夫病逝后,无其他经济来源,平时靠长子与次子轮流供养,三子不管不问。占某在家中不慎将脚摔伤,治疗期间由长媳、二媳照顾,医疗费主要是占某支付,不足部分由长子、次子垫付。占某受伤后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目前寄住在次子家中。现在长子和次子对照顾占某均有怨言,态度消极,三子更是置之不理。经查明,占某及丈夫曾与三人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其中关于“赡养义务”约定如下:“父母所生三个孩子中长子、次子二人已经成婚生育孩子,唯独三子现年纪还幼尚未成亲,对赡养父母不能承担义务,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的责任)应落在长子、次子两兄弟身上。次子应负责父亲,长子应负责母亲。父母亲的生前各项支出,谁赡养一切由谁负责。倘若在半途中谁冲撞、不赡养父母,律师服务网站里面,谁的股份财产(由父母)收回,让父母自己处理。”那么三子能否凭着这份协议拒绝赡养占某呢?

听讼网李小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占某现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又因意外事故导致缺乏自理能力,而作为子女的三人均为成年人,且有能够实际履行自己法定赡养义务的能力,因此占某要求三子轮流供养占某并负责其生活费及照顾其日常生活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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