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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案例:共同海损未宣布应按单独海损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2:30

19XX年9月,“三海XXX号”货轮装载着双氧水、筒纸、闹钟、机械设备等货品脱离上海港,前往广东汕头港。9月X日X时X分,在途径闽江口七星礁��波屿之间海域时,因受强飓风(有气象部门出具的飓风证明)及巨浪突击,主机衔接带折断呈现毛病,致使船只无法及时避风。因为风大浪高,受飓风及波浪的激烈冲击货船在大海中剧烈摇晃,继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随时都有被大海吞没的危险。为求得货品少受丢失,更是为了确保人和船货的安全,船长方德平指令将装在船头及舱外的50吨,共2000件塑料桶装双氧水及其他货品及时移入船舱内。船员们匆忙把双氧水移至装有筒纸的舱内,因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经不住激烈的冲突和翻滚而决裂,导致双氧水外溢,污损筒纸。筒纸丢失4万元。货轮抵达汕头港,卸货后,总计经济丢失近5万元。船长未在汕头港宣告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过后,筒纸收货人��被稳妥人以单独海损之理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以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拒赔。至此,被稳妥人诉之法庭。开庭之后,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作了如下陈说。
原告人;被稳妥人以为船长在货船抵达汕头码头,未在48小时之内宣告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理应按单独海损处理。我方所接筒纸是向稳妥公司投保国内货品运输归纳稳妥,货轮在海上遭受飓风突击,导致筒纸污损,稳妥公司理应赔付。
首要理由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其一,依据近因准则:“多种原因中继续起决定作用或处分配位置的原因为承保危险,稳妥人应承当补偿职责”的规矩,本次海损是承保危险��海上暴风突击所形成的,应该给予赔付。众所周知,所谓近因,不是指开始的原因,也不是终究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用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成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络,又指原因非常强壮有力,致使在一连串事情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能够逻辑地预见下一事情,直到发作意料中的成果;如果有数种原因一起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成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依据上述论理,咱们经过假定以下两种状况来对案情加以分析。第一种状况是在脱离上海港前,筒纸与双氧水混装在一个船舱内。在这种状况下,即便没有其他原因,双氧水也有或许渗漏对筒纸形成污染,因而这种“混装”是形成筒纸污染的“最具优势”、“能动而有用”的原因,是近因。所以是被有关的装载规则所严厉制止的,当然这归于“归纳险”的承保危险,即筒纸若发作污损并非稳妥职责所形成的。第二种状况是恪守有关装载规则:“不得与性质相冲突的货品混装一舱”,“最终装、最早卸”,即象本案中的筒纸与双氧水在遭受飓风突击前的装载状况。依照这种装载状况,在一般状况下,双氧水的渗漏是不会对筒纸形成污损的,只有当碰到意外时,渗漏的双氧水才有或许污染到筒纸。如货船暴风而剧烈摇晃,使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彼此发作激烈冲突、冲击,致使发作翻滚,成果使塑料桶决裂或滚进船舱后甩破,形成双氧水的很多外溢而流进船舱污损筒纸。在这种状况下,“暴风”这种“意外”是形成筒纸污染的“最有用”的原因,因而“暴风”是近因,属承保危险所形成的。本案的状况,尽管与第1种状况相似,双氧水桶与筒纸形成混装,但形成采纳这种“人为的混装”办法是因受“飓风”影响而不得已作出的;再则,尽管双氧水进入船舱污损筒纸不是直接由飓风的力气所形成的,而是因双氧水桶与筒纸混装后发作的成果,但这儿的“混装”与一般的违章混装性质大不一样,“采纳这种混装办法”是在强飓风的强逼下所采纳的不得已的施救办法。因而,飓风才是形成这次筒纸污损的“起决定作用”、“强有力”的原因,是近因。也就是说,筒纸受污损是因其与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互相混装所发作的成果,而混装又是因为受飓风影响而引起的,故飓风是形成该批筒纸发作污损结果的近因,因“飓风”属“归纳险”之承保危险,所以稳妥人应对该批筒纸的丢失负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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