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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证人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0:29

(一)确保人是主合同两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确保人首要有必要是扫除主合同中债款人和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于确保人是为了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代为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招供的担保,而无须象典当等其它担保方法要有详细的物、权力或许金钱才干供给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法就要由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供给,不然将会失掉确保的含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由其个人出资运营的、属个别性质的运营部等私有单位来供给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则,个别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仍属自然人的性质,个人运营的,以其个人一切的悉数产业承当对外债款,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一切的悉数产业承当对外债款。
(二)确保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
确保是以人的信誉和产业来为主合同债款的完成供给担保的,它要求债款人不能发行债款时,由确保人代为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这就当然要求确保人有必要有代为清偿债款的才能。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确保人的禁止性规则
《担保法》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因而,依据法律规则,除非有特别景象,不然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确保人为别人供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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