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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0:30

原告:吴某,男,1979年4月7日出世,汉族,章丘市文祖镇某村,住济南市工业北路。
被告:李某,女,1976年5月6日出世,汉族,农人,住章丘市文祖镇某村。
案由:离婚
吴某与李某系同村,199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交游甚密。1998年5月,吴某去济南一家工厂打工,两人互有书信交游。不久,吴某因作业超卓,被选拔为副厂长。作业中,吴某认识了同乡刘某,往来中产生了爱情。可是,吴某感觉到这样做对李某是不公平的。这使吴某陷入了两难的地步。1999年10月,吴某之父在其年纪不到法定婚龄的状况下,为吴某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李某随即挂号成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吴某持续坚持与刘某的暧昧联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吴某觉得与李某的婚姻无法再保持下去了,2001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一审断定宣告原被告之婚姻无效。
本案现实十分清楚,吴某不到法定婚龄,使用假造的身份证骗得成婚挂号,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则,原被告婚姻无效,应当免除。并由婚姻挂号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可是,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宣告婚姻无效由哪一部分作出。谁享有恳求权。
对提起婚姻无效和吊销婚姻恳求的主体规模、程序、宣告无效的机关等问题,因立法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则,这就简单形成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操作上的紊乱。一种定见以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程序宜采单一的诉讼程序。通观各国法令,对婚姻的无效和吊销,均以诉讼方法,由法院断定宣告。在我国,婚姻挂号机关是各级民政部分,它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种业已建立的婚姻联系是否契合法定成婚要件,应否予以承认无效,是难以作出判别的。其次,宣告婚姻无效并不单纯限于依法免除两边的婚姻联系,还必定涉及到共同财产切割、子女抚育、经济供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事关当事人及子女的根本民事权益的事项,婚姻挂号机关不只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并且,这也大大超出了它的职权规模。可见,经过行政机关宣告身份联系无效,不免形成行政权力过火干涉私人生活的结果,不利于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维护。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作出实质性断定,并对相关法令结果作出断定,是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不同状况,既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承认后宣告,亦可由婚姻挂号办理机关依行政程序承认后宣告。《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免除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规则,只要是婚姻挂号机关在自己职权规模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现实,就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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