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2:58
有因必有果,凡事考究因果本源。当行为人做出违背法令的工作时,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怎么承认?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民法上因果联络的特别性
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哲学上的因果联络、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有联络而又不同。
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归纳和总结。因而,法学中的因果联络必定与哲学领域中的因果联络有着必定的联络。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联络的基本原理通知咱们:国际上的一个个单个现象都是彼此效果、彼此联络、彼此限制的,为了了解单个现象咱们就有必要从遍及的联络中笼统出来,孤登时调查它们,并且在这儿不断替换的运动就显示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成果。这便是说因果联络有先后顺序性。一起,因果联络又是客观存在的,它经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能够知道的。因而,因为人的活动,就树立了因果观念的根底。因果联络是人们对客观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络的知道,它具有客观性。咱们在法学上研讨因果联络时,相同不能违背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和先后顺序性。
但法学上的因果联络有其特别性,这种特别性首要体现在:法学上的因果联络不是研讨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联络,而是研讨必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加的现象间的因果联络,并且一般地说首要是研讨有必定法令含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令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这也就决议了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民法中的因果联络有必定的联络性。
可是,相同不能忘掉,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不同,其首要体现在:
榜首、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必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研讨它的意图是承认必定的危害行为形成什么样的危害成果,即承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形成违法成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必定的人违背民事职责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研讨的意图在于承认某一特定的危害成果是由谁的行为形成的,以便承认应由谁来承当职责。因而,假如说刑法上研讨因果联络首要是以必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必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讨因果联络则首要从必定的危害成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寻找引起这一危害成果的特定原因。
第二、刑法上研讨因果联络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活跃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适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沉的行为方式。例如,违背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方式。一个人借了别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危害没有因果联络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定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络。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违法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两边的行为。换句话说,假如说刑法上在多因一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违法者一方作为 原因的行为的效果,而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行为在许多原因中的效果。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关于追查驾驶员的职责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剖析驾驶员的行为。并且,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往往是利益相反的人(例如债务人和债务人,受害人和加害人) 的行为。
第四、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团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详细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自己施行该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成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形成的危害成果的原因。
刑法上因果联络与民法上因果联络的差异决议了民法上不该当也不能照搬刑法因果联络的理论。刑法因果联络的理论关于研讨民法因果联络有重要的无可争议的学习或启迪效果,但刑法上因果联络问题的处理不等于民法上因果联络问题的处理。
二、正确承认民法因果联络的要害
正确地知道条件与原因、必定与偶尔是正确承认因果联络的要害。
关于因果联络的学说向来有条件说和原因说两大学派。条件说建议:凡属发作成果的条件都是原因,但凡原因,对成果的发作都有平等的原因力。按照这种观念,只需成果的发作与行为之间存在有逻辑联络的现实,就为有因果联络。按照原因说,在引起成果发作的诸要素中应差异原因与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他则为条件,原因和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络,条件和原因之间没有因果联络。这儿涉及到原因和条件的联络问题。
唯物主义辩证法以为,“不起效果的原因不是原因。”反过来,起效果的原因都是原因。事物的开展改变都是有必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便是对事物的改变发作效果的客观现象。在这儿,没有原因和条件之别,只要内因和 外因之分。内因是事物改变的内涵依据,外因是事物改变的外在条件。明显,依据和条件是一对领域,条件是相对依据而言的,条件和原因底子就不是一个平面的一对领域。而是在不同平面的不同领域。把条件和原因敌对起来混为一谈,至少是犯了逻辑上的差错。对某一现象的呈现起效果的诸现实都是该现象改变的条件或原因。固然,这些原因所起的效果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内因是改变的依据,是起主导的决议效果,外因要经过内因而起效果。可是咱们相同不该忘掉,外因在必定的场合,也是极为重要的,正是它使或许性变成了现实性。假如忽视了这一点,咱们就会犯形而上学的差错,导致忽视对违法者的职责追查。例如,甲患严峻的高血压病症,乙大骂甲,致甲气愤而引起血压上升致死。这儿,无疑甲的逝世的底子原因在于他患有高血病,但能说乙的行为与甲的逝世没有任何因果联络吗?能说乙 的行为不是逝世的原因吗?当然乙对甲的逝世担负民事职责还要看乙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片面上是否有差错,但无论怎么,是不能否定其原因性的。
建议差异条件和原因的人所持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假如把条件和原因平等起来,把任何条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成果发作的平等重要的原因,那就扩展了因果联络的 规模,也就会扩展负法令职责的客观根底。这个理由是站不住的,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榜首,不在原因中差异原因和条件,并不是把任何条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成果发作的平等重要的原因。悉数条件对成果的发作都具有平等的原因力,这是条件论者的观念,从哲学上讲是机械唯物论的观念。但否定条件论的要害在于要差异 各种条件对成果发作的不同效果,而不在于差异条件和原因。差异条件和原因的成果只能是走向形而上学。否定条件是原因,也便是否定条件对成果发作所起的效果,把原因和非原因的现象平等看待。第二,条件具有原因性,不是扩展了职责的客观根底,而正是恰如其分地划定了职责的客观根底的规模。否定条件的原因性必定会导致这种结局,即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对危害成果的发作起了必定的效果,这样只会片面地缩小职责的客观根底,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在社会主义民法学者中有人提出了必定因果联络说,建议违法行为在必定引起危害成果时,则为有因果联络。但在怎么了解必定原因上有不同的了解,有的往往把原因性和必定性、偶尔性交错在一起。
唯物辩论法以为,偶尔性和必定性是敌对的一致,是事物开展的体现方式。一个事物、一个联络、一个进程既是偶尔的,又是必定的,偶尔性是必定性的特别体现,必定性寓于偶尔性之中。必定性决议于事物开展的内涵依据,偶尔性取决于事物开展的外部条件。一个人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成果既是偶尔的,又是必定的。咱们不能 以为某一事物便是偶尔的,也不能以为任何现象的呈现都是必定的。
因果性是原因和成果的联络。原因和成果是好像偶尔性和必定性相同的敌对领域。原因和成果之间也是彼此转化的,任何一个现象,它既不是原因,又不是成果。必定的现象必定也引出另一个现象,那么这个两个现象之间就有因果联络。因果联络有时刻上的先后顺序性。但只是依据一个现象在另一个现象之后发作就作出二者有因 果联络的结论是差错的。例如不能因为乙骂了甲,甲后来死了,就说骂人和人的逝世有因果联络。因果联络就其本质来说都是事物之间的必定的因果联络。
因为咱们所研讨的客观现象并不是单一的自然现象,而是有人的行为在内的社会现象。咱们在研讨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时,从客观现实的一般联络抽出来的是危害成果和发作这一成果的原因之间的联络。发作这一成果的原因假如不能说悉数,至少能够说大多数场合并不是仅有的排他性的一个原因,而是几个原因的结合。这几个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单独地呈现时,或许都不会引起该成果的发作,但它们结合在一起时就要发作这种成果。而当这些原因中包含有当事人的行为时,咱们就有理由说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络,这能够说是指二者的必定联络。当然咱们这样讲是放弃了其他的条件(原因)的。假如单纯就这一行为的开展进程看,该成果的呈现是 偶尔的,但正如咱们已指出的,在该场合,在其他要素的合作下,该成果的呈现却又有必定性。咱们所说的因果联络中的必定联络,不是其他,便是指恰是该行为或包含该行为的效果在内的诸现实的归纳引起了该成果的发作。后者例如当事人两边的行为,第三人行为的介入,不可抗力的影响效果等,在这种情况下,既可看作是多因一果,有的也可看作是几个因果联络在时刻和空间上的穿插或复合。
三、承认因果联络应当留意的问题
民事承认因果联络不能从笼统的概念动身,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作客观的详细剖析。
因为客观国际是杂乱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情的开展进程中所起的效果是客观的,因果联络既有先后顺序性、又有连锁性。因而,咱们在剖析某一详细危害成果和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络时,不能从片面意念动身,不可用原封不动的形式去套,而要详细情况详细剖析,要依据法令的规则,不扩展也不缩小抽出来的联络面。详细说来,应当做到:
榜首,要注重因果联络的时刻的连续性。因果联络的时刻连续性体现为原因在前,成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成果。从因果性上说,总是必定的原因引出必定的成果的,但从咱们剖析案子的详细情况说,一般是从危害现实开端,将危害现实作为成果,去探究引起这一成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这时咱们应当留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施行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成果。
第二,要留意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因果联络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片面毅力为搬运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议的。所以对因果联络的承认,有必要树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讨上,反映现实的本相,而不能树立在片面臆断上。
第三,要留意因果性体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危害成果原因包含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要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体现是不同的。
应当留意:1、在合伙职责中,假如违背合同归于权力人和职责人两边的差错,两边应按各自的差错承当职责。2、在某些场合,无法承认谁的行为形成了危害的成果,或许不能承认谁 的行为形成了危害成果,或许不能承认一起施行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各当事人应依法承当连带职责。例如连带职责人没有履行合同职责、一起侵权行为等。一起侵权行为和一起违法不同,一起违法的共犯,要求违法者之间须有一起犯意。而民法的侵权行为则不以一起差错为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没有共 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能构成一起侵权,也应承当连带职责。例如,甲厂、乙厂排出的污水,使丙的农作物绝收,甲、乙的行为就构成侵略丙之权力的一起侵权行为,尽管他们并没有一起损害的成心,甲、乙仍应承当连带的补偿职责。
一、民法上因果联络的特别性
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哲学上的因果联络、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有联络而又不同。
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归纳和总结。因而,法学中的因果联络必定与哲学领域中的因果联络有着必定的联络。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联络的基本原理通知咱们:国际上的一个个单个现象都是彼此效果、彼此联络、彼此限制的,为了了解单个现象咱们就有必要从遍及的联络中笼统出来,孤登时调查它们,并且在这儿不断替换的运动就显示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成果。这便是说因果联络有先后顺序性。一起,因果联络又是客观存在的,它经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能够知道的。因而,因为人的活动,就树立了因果观念的根底。因果联络是人们对客观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络的知道,它具有客观性。咱们在法学上研讨因果联络时,相同不能违背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和先后顺序性。
但法学上的因果联络有其特别性,这种特别性首要体现在:法学上的因果联络不是研讨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联络,而是研讨必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加的现象间的因果联络,并且一般地说首要是研讨有必定法令含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令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这也就决议了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民法中的因果联络有必定的联络性。
可是,相同不能忘掉,民法上的因果联络与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不同,其首要体现在:
榜首、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必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研讨它的意图是承认必定的危害行为形成什么样的危害成果,即承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形成违法成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指必定的人违背民事职责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研讨的意图在于承认某一特定的危害成果是由谁的行为形成的,以便承认应由谁来承当职责。因而,假如说刑法上研讨因果联络首要是以必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必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讨因果联络则首要从必定的危害成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寻找引起这一危害成果的特定原因。
第二、刑法上研讨因果联络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活跃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适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沉的行为方式。例如,违背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方式。一个人借了别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危害没有因果联络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定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络。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违法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两边的行为。换句话说,假如说刑法上在多因一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违法者一方作为 原因的行为的效果,而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行为在许多原因中的效果。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关于追查驾驶员的职责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剖析驾驶员的行为。并且,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往往是利益相反的人(例如债务人和债务人,受害人和加害人) 的行为。
第四、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团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详细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自己施行该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成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形成的危害成果的原因。
刑法上因果联络与民法上因果联络的差异决议了民法上不该当也不能照搬刑法因果联络的理论。刑法因果联络的理论关于研讨民法因果联络有重要的无可争议的学习或启迪效果,但刑法上因果联络问题的处理不等于民法上因果联络问题的处理。
二、正确承认民法因果联络的要害
正确地知道条件与原因、必定与偶尔是正确承认因果联络的要害。
关于因果联络的学说向来有条件说和原因说两大学派。条件说建议:凡属发作成果的条件都是原因,但凡原因,对成果的发作都有平等的原因力。按照这种观念,只需成果的发作与行为之间存在有逻辑联络的现实,就为有因果联络。按照原因说,在引起成果发作的诸要素中应差异原因与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他则为条件,原因和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络,条件和原因之间没有因果联络。这儿涉及到原因和条件的联络问题。
唯物主义辩证法以为,“不起效果的原因不是原因。”反过来,起效果的原因都是原因。事物的开展改变都是有必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便是对事物的改变发作效果的客观现象。在这儿,没有原因和条件之别,只要内因和 外因之分。内因是事物改变的内涵依据,外因是事物改变的外在条件。明显,依据和条件是一对领域,条件是相对依据而言的,条件和原因底子就不是一个平面的一对领域。而是在不同平面的不同领域。把条件和原因敌对起来混为一谈,至少是犯了逻辑上的差错。对某一现象的呈现起效果的诸现实都是该现象改变的条件或原因。固然,这些原因所起的效果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内因是改变的依据,是起主导的决议效果,外因要经过内因而起效果。可是咱们相同不该忘掉,外因在必定的场合,也是极为重要的,正是它使或许性变成了现实性。假如忽视了这一点,咱们就会犯形而上学的差错,导致忽视对违法者的职责追查。例如,甲患严峻的高血压病症,乙大骂甲,致甲气愤而引起血压上升致死。这儿,无疑甲的逝世的底子原因在于他患有高血病,但能说乙的行为与甲的逝世没有任何因果联络吗?能说乙 的行为不是逝世的原因吗?当然乙对甲的逝世担负民事职责还要看乙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片面上是否有差错,但无论怎么,是不能否定其原因性的。
建议差异条件和原因的人所持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假如把条件和原因平等起来,把任何条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成果发作的平等重要的原因,那就扩展了因果联络的 规模,也就会扩展负法令职责的客观根底。这个理由是站不住的,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榜首,不在原因中差异原因和条件,并不是把任何条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成果发作的平等重要的原因。悉数条件对成果的发作都具有平等的原因力,这是条件论者的观念,从哲学上讲是机械唯物论的观念。但否定条件论的要害在于要差异 各种条件对成果发作的不同效果,而不在于差异条件和原因。差异条件和原因的成果只能是走向形而上学。否定条件是原因,也便是否定条件对成果发作所起的效果,把原因和非原因的现象平等看待。第二,条件具有原因性,不是扩展了职责的客观根底,而正是恰如其分地划定了职责的客观根底的规模。否定条件的原因性必定会导致这种结局,即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对危害成果的发作起了必定的效果,这样只会片面地缩小职责的客观根底,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在社会主义民法学者中有人提出了必定因果联络说,建议违法行为在必定引起危害成果时,则为有因果联络。但在怎么了解必定原因上有不同的了解,有的往往把原因性和必定性、偶尔性交错在一起。
唯物辩论法以为,偶尔性和必定性是敌对的一致,是事物开展的体现方式。一个事物、一个联络、一个进程既是偶尔的,又是必定的,偶尔性是必定性的特别体现,必定性寓于偶尔性之中。必定性决议于事物开展的内涵依据,偶尔性取决于事物开展的外部条件。一个人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成果既是偶尔的,又是必定的。咱们不能 以为某一事物便是偶尔的,也不能以为任何现象的呈现都是必定的。
因果性是原因和成果的联络。原因和成果是好像偶尔性和必定性相同的敌对领域。原因和成果之间也是彼此转化的,任何一个现象,它既不是原因,又不是成果。必定的现象必定也引出另一个现象,那么这个两个现象之间就有因果联络。因果联络有时刻上的先后顺序性。但只是依据一个现象在另一个现象之后发作就作出二者有因 果联络的结论是差错的。例如不能因为乙骂了甲,甲后来死了,就说骂人和人的逝世有因果联络。因果联络就其本质来说都是事物之间的必定的因果联络。
因为咱们所研讨的客观现象并不是单一的自然现象,而是有人的行为在内的社会现象。咱们在研讨法令上的因果联络时,从客观现实的一般联络抽出来的是危害成果和发作这一成果的原因之间的联络。发作这一成果的原因假如不能说悉数,至少能够说大多数场合并不是仅有的排他性的一个原因,而是几个原因的结合。这几个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单独地呈现时,或许都不会引起该成果的发作,但它们结合在一起时就要发作这种成果。而当这些原因中包含有当事人的行为时,咱们就有理由说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络,这能够说是指二者的必定联络。当然咱们这样讲是放弃了其他的条件(原因)的。假如单纯就这一行为的开展进程看,该成果的呈现是 偶尔的,但正如咱们已指出的,在该场合,在其他要素的合作下,该成果的呈现却又有必定性。咱们所说的因果联络中的必定联络,不是其他,便是指恰是该行为或包含该行为的效果在内的诸现实的归纳引起了该成果的发作。后者例如当事人两边的行为,第三人行为的介入,不可抗力的影响效果等,在这种情况下,既可看作是多因一果,有的也可看作是几个因果联络在时刻和空间上的穿插或复合。
三、承认因果联络应当留意的问题
民事承认因果联络不能从笼统的概念动身,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作客观的详细剖析。
因为客观国际是杂乱的,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情的开展进程中所起的效果是客观的,因果联络既有先后顺序性、又有连锁性。因而,咱们在剖析某一详细危害成果和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络时,不能从片面意念动身,不可用原封不动的形式去套,而要详细情况详细剖析,要依据法令的规则,不扩展也不缩小抽出来的联络面。详细说来,应当做到:
榜首,要注重因果联络的时刻的连续性。因果联络的时刻连续性体现为原因在前,成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成果。从因果性上说,总是必定的原因引出必定的成果的,但从咱们剖析案子的详细情况说,一般是从危害现实开端,将危害现实作为成果,去探究引起这一成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这时咱们应当留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施行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成果。
第二,要留意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因果联络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片面毅力为搬运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议的。所以对因果联络的承认,有必要树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讨上,反映现实的本相,而不能树立在片面臆断上。
第三,要留意因果性体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危害成果原因包含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要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体现是不同的。
应当留意:1、在合伙职责中,假如违背合同归于权力人和职责人两边的差错,两边应按各自的差错承当职责。2、在某些场合,无法承认谁的行为形成了危害的成果,或许不能承认谁 的行为形成了危害成果,或许不能承认一起施行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各当事人应依法承当连带职责。例如连带职责人没有履行合同职责、一起侵权行为等。一起侵权行为和一起违法不同,一起违法的共犯,要求违法者之间须有一起犯意。而民法的侵权行为则不以一起差错为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没有共 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能构成一起侵权,也应承当连带职责。例如,甲厂、乙厂排出的污水,使丙的农作物绝收,甲、乙的行为就构成侵略丙之权力的一起侵权行为,尽管他们并没有一起损害的成心,甲、乙仍应承当连带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