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7:25
发布部分: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5]60号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加强对公司企业的挂号处理,承认公司的合法位置,保护其合法运营和正当权益,撤销非法活动,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依据《工商企业挂号处理条例》,作如下规则:一、公司有必要是从事出产、运营或服务事务的经济实体,是有独立的产业、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能承当经济责任的企业。二、北京市对公司企业的挂号处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权监督查看公司企业对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凡在本市从事出产、运营或服务事务的公司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还有规则者外,均应恪守本规则。三、公司有必要具有与其运营事务规划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包含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作公司的自有资金),并要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从事供给劳务、技能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有必要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金;从事商业运营的公司有必要具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商业批发事务的公司有必要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有自有流动资金少于注册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四、公司有必要具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包含自有的和租借的)和必要的设备。有批发事务的,还有必要有相应的库房和仓储设备。五、公司有必要有固定从业人员。从事科技、经济、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公司,还有必要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人员,如工程师、技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能职称或具有平等专业技能水平的专业人员。六、公司有必要实施自主运营,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七、公司的运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运营场所、设备、技能条件和运营才能相适应。能够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有必要清晰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抛弃,兼营有必要恰当。八、公司有必要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发给运营执照,获得法人资格,方准运营。董事长(司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九、请求挂号开办公司企业,有必要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副本:1、政府或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公营公司须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分的同意文件。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须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能够直接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提出请求;2、公司上级主管部分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或银行、财政部分出具的资信证明;3、公司章程。联营的公司须有联营各方责、权、利的协议书;4、开办公司的请求挂号书及公司首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十、公司的称号,须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同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称号要反映其运营职业的内容和特色。非全国性的公司禁绝运用“我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称号。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运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称号。除全市性的公司,跨区县的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之外,一般公司称号应冠以地点区、县的地名,并报经地点区、县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称号的公司,要报经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十一、公司章程有必要清晰以下内容:1、公司的称号、地址和录属联系、运营主旨;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方式、产业归属;3、公司的运营范围和运营方式;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赢利分配比例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十二、公司企业兼并、歇业、改名、搬迁地址、抽调资金、改变运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同意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并处理改变挂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