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起诉继承人的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8:34
咱们都应该听说过在诉讼过程中,发作的各种工作。比方被告逝世,或许原告逝世等等,发作这样的工作,让本来就扎手的案子变得更难,那么发作这样的的状况时,咱们应该怎样处理?被告逝世申述承继人的程序是怎么的呢?接下来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一、被告逝世,有遗产,有承继人的案子需求依据承继人是否赞同参与诉讼别离对待
(一)承继人标明参与诉讼的,改变承继人为被告,持续审理,现已进行的审理对改变后的被告依然具有法令束缚里,但被告仅以承继遗产的价值为限承当补偿职责。
(二)承继人标明不参与诉讼的,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种定见认为,应当停止诉讼,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被告逝世,承继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案子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停止诉讼。原告应以承继人为被告,另行申述。
第二种定见认为,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时,告诉其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这样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种定见认为,假如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的,不能简略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可是判定成果与其有利害联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诉讼:(一)原告逝世,没有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抛弃诉讼权力的;(二)被告逝世,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三)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逝世的;(四)追索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免除收养联系案子的一方当事人逝世的。按照法令规则被告逝世的案子,还需求一起满意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才干依法停止诉讼。
第二种定见的处理办法显着不符合法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五十五条规则,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裁决间断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被承继人现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当诉讼的承继人有用。按照本条规则,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时,告诉其作为被告承当诉讼,这与承继法规则的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的法令规则相违反。承继人清偿债款以承继的遗产价值为限,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没有承继遗产,也就不必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一)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法令尊重承继人的意思标明,就不能简略的不管其意思标明,而一概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尤其是在承继人清晰标明不赞同参与诉讼状况下,不能将不赞同参与诉讼的承继人列为被告,可是,案子的处理与该承继人有利害联系,故应告诉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被告逝世,有遗产,无承继人案子的处理
一种定见认为,应当停止诉讼,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被告逝世,案子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完结诉讼。遗产按照承继法归国家或团体所有,可是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故原告应以遗产接受人为被告,另行申述。
另一种定见认为,案子应当持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状况下,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
第三种定见认为,应当及时告诉民政部门或许被告地点团体,参与诉讼,相同仅以承继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当民事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被告逝世案子,需一起满意三条规则才干依法完结,这个问题现已在上述第一个大问题中进行了论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案子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认为案子应持续审理,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法令规则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产业,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再者,在一方当事人(被告)逝世的状况下,产业头绪不容易把握,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告诉民政部门或许被告地点团体,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理案子,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社会矛盾。
三、被告逝世,没有遗产,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案子处理
被告逝世,没有遗产,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案子应当追加应当承当职责的人为被告,持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当职责的人在其应当承当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民事职责。
必需要满意法令的规则。假如您还想进一步了解,您能够到咱们的听讼网进行咨询,咱们有专业律师能够为您回答。
一、被告逝世,有遗产,有承继人的案子需求依据承继人是否赞同参与诉讼别离对待
(一)承继人标明参与诉讼的,改变承继人为被告,持续审理,现已进行的审理对改变后的被告依然具有法令束缚里,但被告仅以承继遗产的价值为限承当补偿职责。
(二)承继人标明不参与诉讼的,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种定见认为,应当停止诉讼,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被告逝世,承继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案子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停止诉讼。原告应以承继人为被告,另行申述。
第二种定见认为,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时,告诉其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这样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种定见认为,假如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的,不能简略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可是判定成果与其有利害联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诉讼:(一)原告逝世,没有承继人,或许承继人抛弃诉讼权力的;(二)被告逝世,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三)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逝世的;(四)追索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免除收养联系案子的一方当事人逝世的。按照法令规则被告逝世的案子,还需求一起满意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才干依法停止诉讼。
第二种定见的处理办法显着不符合法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五十五条规则,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裁决间断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被承继人现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当诉讼的承继人有用。按照本条规则,承继人不赞同参与诉讼时,告诉其作为被告承当诉讼,这与承继法规则的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的法令规则相违反。承继人清偿债款以承继的遗产价值为限,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没有承继遗产,也就不必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一)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承继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法令尊重承继人的意思标明,就不能简略的不管其意思标明,而一概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尤其是在承继人清晰标明不赞同参与诉讼状况下,不能将不赞同参与诉讼的承继人列为被告,可是,案子的处理与该承继人有利害联系,故应告诉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被告逝世,有遗产,无承继人案子的处理
一种定见认为,应当停止诉讼,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被告逝世,案子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完结诉讼。遗产按照承继法归国家或团体所有,可是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故原告应以遗产接受人为被告,另行申述。
另一种定见认为,案子应当持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状况下,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
第三种定见认为,应当及时告诉民政部门或许被告地点团体,参与诉讼,相同仅以承继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当民事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被告逝世案子,需一起满意三条规则才干依法完结,这个问题现已在上述第一个大问题中进行了论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案子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认为案子应持续审理,查清遗产,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法令规则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产业,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定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职责。再者,在一方当事人(被告)逝世的状况下,产业头绪不容易把握,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告诉民政部门或许被告地点团体,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理案子,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社会矛盾。
三、被告逝世,没有遗产,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案子处理
被告逝世,没有遗产,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案子应当追加应当承当职责的人为被告,持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当职责的人在其应当承当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民事职责。
必需要满意法令的规则。假如您还想进一步了解,您能够到咱们的听讼网进行咨询,咱们有专业律师能够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