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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0:23

某甲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其下级某底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底层人民法院审理时,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该案应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某底层人民法院在是否应对某甲的统辖贰言进行检查,并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裁决的问题上产生了二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对某甲的统辖贰言能够不予检查,更无需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裁决。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说》)第十条第二款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对该条规则应理解为当事人对直接受理案子的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时,法院才应进行检查,并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裁决。本案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其下级底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底层人民法院是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对该案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因直接受理该案行使统辖权,也便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统辖的一审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审判权的搬运,而不是统辖权的搬运。一起,《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假如把本案理解为是统辖权的搬运,那么,假如某甲的统辖贰言一旦建立,某底层人民法院就必须作出裁决,将案子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这明显就会违反这一“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对某甲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法院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裁决。其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说》第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贰言是否建立的裁决,该条并没有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时,应区别不同状况,决议是否检查,亦即该条规则是硬性规则,只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统辖贰言,法院就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关裁决;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则自身便是对第一审行政案子统辖权搬运的规则,假如将此理解为仅仅是审判权的搬运,明显曲解了法律规则的本意,一起,法院也不可能存在对案子有审判权而无统辖权的状况;三是假如对某甲提出的统辖贰言不予检查,而案子又在某底层法院审判,某甲不可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统辖贰言,这明显就掠夺了某甲提出统辖贰言的权力;四是对某甲的统辖贰言进行检查,即便某甲的统辖贰言建立,某底层人民法院裁决将案子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也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该条规则受移送案子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条件是移送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而该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统辖权的,它仅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将自己统辖的一审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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