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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金如何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3:22
[案情介绍]
原告曾美莲,吉水县文峰镇土管所作业人员。
被告张小芳,无业。
原告曾美莲之夫、被告张小芳之子罗青华生前是吉水县公安局干警,2005年1月21日因公逝世,获得逝世抚恤金等补偿费共80800元。事发后,在处理罗青华的逝世抚恤金等补偿费、罗青华婚后一起财产及债款问题上,原、被告定见不合大。
原告诉称,罗青华因公献身后,在与被告同住的日子里,被告对原告总是百般刁难,致原告无法在自己的房屋内寓居,被逼搬回娘家。尤其是在对待和处理罗青华的抚恤金等补偿费及遗产、债款问题上定见纷歧。为此,原告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罗青华逝世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与被告平均分配,婚后一起财产赔偿债款后依法切割、承继。
被告辩称,罗青华因公献身后所得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该款既不是原告夫妻的一起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它的特点是安排对死者亲属的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应由二人共享。可是被告中年丧夫晚年丧子,精力遭受沉重打击,又没有作业,往后无日子来源,在抚恤金等补偿费和遗产的分配上,依法应予照料,按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分配。
娄底律师说明:
[案情剖析]
罗青华因公逝世而获得的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具有经济补偿和精力劝慰性质,原、被告作为同一次序承继人与死者是最接近的人均有权共享。我国《承继法》规则,对日子有特别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承继人,分配遗产是,应当予以照料。
本案中,原告年轻是国家作业人员,有固定的收入;被告年老体弱无偶无工作,没有固定的日子来源,日子相对困难;因此在详细分配时,宜恰当照料被告的利益,对该80800元,应由原告分得其间的40%即32320元,被告分得60%即484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中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原告婚后一起财产价值69256元,品除债款73600元,净债款4344元,此债款属原告曾美莲与罗青华生前一起债款,现罗青华已逝世,该债款应由原告承当。结合原、被告的详细情况,原告的婚后一起财产及债款由原告接受为宜。
综上,笔者以为法院作出上述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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