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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4:22
【摘要】跟着我国相关法令法规的发布,外资并购在我国越来越遍及。近几年,从法国SEB并购苏泊尔案到现在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外资并购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注重和研讨。外资并购的反独占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本文榜首部分剖析了本年3月份被商务部否决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该案尽管从前引起广泛争议,且判定略显单薄,但笔者附和商务部作出的判定。文章第二部分首要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独占问题进行了开端讨论,首要触及我国外资并购的反独占规制问题。外资并购的反独占规制包含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制,本部分对反独占的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进行了开端讨论。文章第三部分首要叙述了外资并购反独占规制的实际意义。对外资并购进行有用的反独占规制将对我国的经济开展发生重要意义。
【要害词】并购;规制;反独占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以下简称《并购规则》),代替了之前的《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并购规则》第二条将并购分为两种方法,即股权并购和财物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改变设立为外商出资企业。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以下简称《反独占法》),2008年8月1日该法开端施行。《反独占法》的发布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件工作,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法令系统的逐渐树立和完善,意味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向了一个新的前史华章。
2008年9月3日,即《反独占法》施行后的一个月,可口可乐宣告以总价179.2亿港元收买汇源悉数股份。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收买汇源公司的经营者会集反独占申报材料,尔后经申报方弥补,申报材料到达了反独占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会集予以立案检查,12月20日决议在开端检查的基础上施行进一步检查。检查过程中,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约束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处理计划。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定见,提出开端处理计划及其修正计划。
经过评价,商务部以为修正计划仍不能有用削减此项会集对竞赛发生的晦气影响,因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根据《反独占法》就可口可乐收买汇源案的反独占检查作出判定,确认该项会集将对竞赛发生晦气影响,依法制止该会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现在触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是《反独占法》自上一年8月1日施行以来榜首个未经过经营者会集检查的事例,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注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判定里具体论述了其未经过反独占检查的三个原因:榜首,假如收买成功,可口可乐有才能把其在碳酸饮料职业的分配位置传导到果汁职业。第二,假如收买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商场的操控力会显着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才能再进入这个商场。第三,假如收买成功,会揉捏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按捺国内其它企业参加果汁商场的竞赛。
经过剖析,能够发现该判定原因里最首要的一点是相关产品商场的界定问题。尽管判定里说到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职业具有商场分配位置,但并未就相关产品商场进行界定,相关产品商场在《并购规则》中并没有做出界说。其实它是竞赛法上的概念,是相关商场中的一个概念。
我国《反独占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相关商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守时期内就特定产品或许服务(以下总称产品)进行竞赛的产品规模和地域规模。因而界定相关商场应该从相关产品商场、相关地域商场和相关时刻商场三方面考虑。鉴于相关时刻商场是跟产品的季节性、时髦性、产品周期或许多位技术开展等严密相连,而饮料不具有这种时刻特性,因而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是不需要考虑相关时刻商场的。从整个案子来看,咱们能够确认本案的相关地域商场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个毫无疑义。关于相关产品商场的界定,商务部以为,在反独占法令实践中,相关商场规模巨细往往取决于对严密代替产品规模的确认。被需求者视为严密代替产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用的竞赛束缚,因而,界定相关商场首要考虑需求代替。需求代替是根据需求者对产品功用用处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承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要素,确认不同产品之间的代替程度。从需求者视点来看,产品之间的代替程度越高,竞赛联系就越强,就越或许归于同一相关商场。
供应代替对经营者行为发生的竞赛束缚类似于需求代替时,也可一起考虑供应代替。供应代替是从经营者的视点调查,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调整出产设备或承当较大风险的状况下,能够在短期内转而供应具有商场竞赛力的其他严密代替产品的或许性。供应代替程度越高,就越或许归于同一相关商场。因而,我国界定相关商场采用了定性剖析的办法,当产品之间存在高需求代替性和供应代替性时,则断定两个产品归于同一个相关商场。经过商场调查和搜集的根据,商务部将本次并购的相关商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代替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代替性和供应代替性。
在进一步调查可口可乐公司是否有才能将其在碳酸饮料商场上的分配位置传导至果汁饮料商场,然后发生对商场的操控时,商务部以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互相间代替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互相归于严密相邻的两个商场。此次收买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才能在并购后使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商场上的分配位置,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绑缚出售或附加排他性买卖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商场上的分配位置传导至果汁饮料商场,这将严峻削弱甚至掠夺其他果汁类饮料出产商的竞赛才能,然后对果汁饮料商场竞赛构成危害,最终使顾客被逼承受更高价格、更少品种的产品。这一行为将严峻违背《反独占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
本案中,商务部做出判定的根据首要是《反独占法》第二十八条。可是现在商务部给出的法令根据与相关论述,仍是过分抽象与准则。商务部应为本案反独占检查的判定,给出更多法令解说来消解或许引起的质疑。法治的公信力,许多时分都不是由某个判定成果来决议的,其要害就在于相关运转是否契合法令的程序正义,是否有满足的配套准则来支撑法令的运转。即便是在现在《反独占法》的配套准则没有健全完善的语境下,相关部分也应该真实俯下身去,凭仗既有的法令准则与法令技巧,来传递法令的威望与公信,而不能含糊其辞。
二、外资并购的反独占规制 
经过以上的剖析,咱们能够看到,在外资并购中,对其进行反独占规制是一个很要害的问题。那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独占规制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是什么呢? 
(一)程序规范关于程序规范,体现在《反独占法》中便是经营者会集的申报准则。《反独占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经营者会集到达国务院规则的申报规范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独占法令组织申报,未申报的不得施行会集。这是我国《反独占法》对经营者会集规则的预先申报准则,可是《反独占法》并没有对经营者会集的申报规范做出具体的规则,而是授权国务院做出相应规则。这样的授权能使国务院对不同职业经营者会集的申报规范另行规则,根据不同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灵敏掌握。在往后的立法中,“确认我国的经营者会集申报规范,即要契合国家鼓舞企业重组、吞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方针,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避免因经济力的过度会集而影响商场竞赛。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①]《反独占法》第二十二条还对归于集团内部买卖,对商场竞赛不会发生重要影响的经营者会集行为予以扫除在申报准则之外。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也是对经营者会集反独占检查程序的具体规则。 
《反独占法》对企业并购的申报程序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则,具有操作性。与《并购规则》比较,尽管在外资并购中两者的衡量规范不同,不能直接比照,但因为《反独占法》的归于法令,效能层级要高于归于行政法规的《并购规则》,因而,当两者对外资并购的程序规范发生抵触时,优先适用《反独占法》,若该法令没有对相应问题作出规则,就能够适用《并购规则》。两部法令法规相得益彰,各有特色,能够起到互补的作用。
(二)实体规范根据《反独占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反独占法令组织检查一个并购是否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时,考虑以下一系列要素,包含(一)参加会集的经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及其对商场的操控力;(二)相关商场的商场会集度;(三)经营者会集对商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会集对顾客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会集对国民经济开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独占法令组织以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商场竞赛的其他要素。这些要素首要是以竞赛方针为导向的,能充沛反映商场竞赛。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触及国家安全的,《反独占法》规则了两层检查规范,即除按照我国反独占法检查外,还应当进行国家安全检查。
关于实体规范的具体规则,《反独占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经营者会集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的,国务院反独占法令组织应当做出制止经营者会集的决议。该规范参照了美国“本质削减竞赛规范”与欧盟“严峻危害有用竞赛规范”中的“作用论准则”,行将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作为制止会集的实体判别规范。但该规则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因为任何企业并购都会对相关商场和相关企业发生某种程度上约束竞赛的作用,反独占法答应一般性的约束竞赛,但不答应程度严峻甚至扫除竞赛的约束竞赛。因而该实体规范太准则太广泛,赋予了我国反独占法令组织较大的自在裁量权,在实践中缺少猜测性、稳定性和操作性。
而《并购规则》第52条将外资并购反独占规制的实体规范规则为:或许构成过度会集,波折正当竞赛、危害顾客利益的。该规则仅仅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有一些缺少:首要,《并购规则》对实体规范的表述与《反独占法》略有不同,或许发生了解误差;其次,将《并购规则》第五十一条列明的四种事由(财物数量、营业额、商场占有率及参股家数等)视为独占嫌疑的前提条件,有或许混杂实体规范与申报规范的不同。欧美国家仅将份额或数额作为申报规范,而非判别并购是否具有反竞赛性的规范;第三,缺少明晰性,存在仅根据商场占有率等就确认构成过度会集,波折正当竞赛的嫌疑。
2008年8月3日,《反独占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三天,《国务院关于经营者会集申报规范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被发布施行。该规则的拟定是为了明晰经营者会集的申报规范,确保反独占法的有用施行。《规则》第三条明晰规则了经营者会集的申报规范。不只契合国家鼓舞企业做强做大的工业方针,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能避免因经济力的过于会集而影响商场竞赛。
很显然,《并购规则》与《反独占法》和《规则》一起并存,不免使一些规则彼此抵触,规范过多又不一致,使法令机关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不少阻碍。鉴于此,为了确保《并购规则》与《反独占法》和《规则》相一致,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命令,作出关于修正《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的决议,删除了第五章“反独占检查”,并在“附则”中新增作为第五十一条,将“根据《反独占法》的规则,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到达《国务院关于经营者会集申报规范的规则》规则的申报规范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施行买卖”。这样,外资并购的实体规范愈加明晰,愈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则》中申报规范的确认,学习了欧美的立法经历。那么欧美的实体法规范又是什么样的呢?
首要,美国规制企业并购的反独占法实体规范--本质削减竞赛规范。美国关于并购的反独占法首要有: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1950年的赛勒—克福弗对立并购法和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修订法。其间1914年的《克莱顿法》第7条规则:“任何人不得直接或直接并购其他人的悉数或部分财物,假如该并购构成本质性削减竞赛的作用。”这初次确立了美国企业并购操控的“本质削减竞赛”规范。[②]后来,美国《1982年横向并购攻略》将该实体规范具体规则为:假如一项并购能创设或强化并购方的商场优势位置或引发商场优势位置的运用,则该项并购就予以制止。美国“本质削减竞赛”规范是经过法院判例解说而不断得到开展的,直到1992年美国DOJ与FTC榜初次一起发布的《并购攻略》提出了对商场会集、潜在的反竞赛作用、商场进入、功率和破产等要素进行五大过程地剖析结构。美国的这一“本质性削减竞赛”规范能够规制构成竞赛本质削减的三类企业并购:榜首类企业并购导致和谐效应(默视共谋)构成商场竞赛的本质性削减[③];第二类并购经过单边效应导致商场竞赛的本质削减;第三类并购经过创设或强化商场分配位置而导致竞赛的本质削减。
其次,欧盟规制企业并购的反独占法实体规范--严峻阻碍有用竞赛规范。2004年,欧盟经过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间并购操控的第139/2004号法令《欧共体并购法令》(简称《并购法令》)。该法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则;“一项并购,尤其是因为其发生或增强企业的分配性位置而严峻阻碍一起商场或其适当部分地域的有用竞赛的,应当宣告为与一起商场不相容”。这便是“严峻阻碍有用竞赛”规范。[④]
该规范的中心问题是并购后商场是否仍坚持充沛的竞赛以及是否为顾客供应满足多的挑选,发生或增强商场分配位置不再是危害有用竞赛的仅有要素。
可见,欧美在企业并购反独占规制规范中坚持优先考虑竞赛方针,仅在最低极限内考虑工业、社会和工作等其他要素。《规则》规则的申报规范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的申报规范,高于德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规范分别是10亿德国马克和5000万德国马克)、法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规范分别是1.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日本(其境内营业额规范是一家到达100亿日元,另一家到达10亿日元)等国家的申报规范。这与我国商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状况是相符的,也与鼓舞企业做强做大的工业方针方针相吻合。
三、外资并购反独占规制的实际意义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作为使用外资的一种方法,在引进外资以及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历、整合商场资源、构成规模经济、处理境内企业的实际困难等许多方面具有活跃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并购的成果是商场力气的会集,在到达必定的商场会集度后,就发生了独占的风险。与其它国家不同,我国对外商直接出资的出资份额只规则下限而没有规则上限,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很简单经过并购控股,占有较大商场份额,获取超量独占利润。从长远来看,它有或许冲击我国的民族系统,对我国的工业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外资并购的效应标明,其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或许导致独占,然后约束东道国的天真工业,操控东道国商场,损坏东道国的原有竞赛次序。[⑤]怎么避免外资经过并购构成独占,是各国政府最为注重的。跟着我国参加WTO,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约束也在不断铺开,我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引起的独占问题进行规制,既要保护国内商场的竞赛,为企业发明一个公平缓自在的竞赛环境,也要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赛中的正当权益,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2006年9月8日开端正式施行的《并购规则》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重要法令,2007年8月30日经过的《反独占法》更具有支柱性,也是商场经济的基本法。2008年8月3日开端施行的《规则》愈加明晰了外资并购的实体规范。尽管《并购规则》和《规则》仅仅行政法规,效能层级较低,还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反独占法》在外资并购方面的规则也有缺少,但咱们应该信任,三部法令法规的发布和施行相得益彰,必将使外国公司在做出并购决议计划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削减其在华并购的不确认要素,其成果无疑也能够添加外资并购数量、更多的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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