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除名职工工龄计算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1:45咱们都知道只需参与了作业就有工龄,工龄是决议日后退休金的核算。有些人从前是事业单位的员工,但后来因为个人违纪问题被开除了,在其他的企业作业,但他从前在事业单位作业的工龄是有的,那么这类开除员工工龄核算标准是怎么样?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案情简介】
自己1952年8月生,1968年在浙江省临安市某土矿参与作业,1989年7月受单位差遣到海南本单位与某农场合办的涂料厂做出售作业。后因该厂搞承包经营,使自己的作业、日子、生计均遭到影响,所以在1992年2月回来临安要求回矿里上班。矿里以“你已被派往海南,没有涂料厂的解雇证明,不能回矿上班” 为由回绝。我只好回来海南索要证明,涂料厂以“向矿部联络”为名一向延迟。从那时起,我为求生计只好四处打工保持生计。
土矿于2001年破产倒闭,2004年6月21日,临安市有关部门举行赋闲人员座谈会,参会后我才知道早在1992年11月23日,矿里就以“3个月不回原单位参与出产的,按主动离任论处,予以开除”。我在见到文件后的10天内,向劳作裁定组织请求裁定,对方以“相似你这样的下海人员较多,暂时无暇处理”为由不予立案。
请问,我在“开除”前的24年接连工龄,可否与“开除”后从头参与作业的接连工龄兼并核算为退休的总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劳办发[1995]104号对此规则不尽相同,应怎么了解?我的问题该怎么处理?
【法令解读】
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规则:因为违背劳作纪律遭到开除处理的员工,开除前的接连工龄与从头作业后的作业时间,能够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员工受开除处置的,仍按现行规则处理。开除是单位对员工的最高行政处置,假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置。
按规则,被开除、被判刑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次参与作业或刑满释放参与作业后从头核算,从前的工龄包含军龄都一概撤销。而开除不是行政处置,而是单位内部管理员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因为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作业的人员的姓名,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对主动离任的员工,单位相同会把他们的姓名从员工名册中除掉。
所以,关于因违背劳作纪律被单位开除的员工和主动离任的员工,工龄核算方法应该是共同的,即:假如他们被单位开除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置,被开除前的工龄,能够和从头作业后的作业时间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假如在被单位开除前从前受过开除处置,他们的接连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置或刑满释放再次参与作业后从头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