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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4:33

俘虏也归于被监管的人员,并且这两种违法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科罪上可能发生混杂。其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在违法损害的客体上,优待俘虏罪损害的是俘虏办理次序,而优待被监管人罪损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次序。
2、在违法的客观方面,这两种违法的目标不同,优待俘虏罪所优待的是战时被我方抓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优待被监管人罪所优待的是刑事案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
3、在违法的主体上,优待俘虏罪的主体是武士,而优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役罪过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优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较重的罪名优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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