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4:05
使用别人的不动产,来进步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益,便是地役权。地役权是当事人自己依照规则建立的,它是合同联系中的一种权益。那么地役权的从特点与不可分性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地役权的从特点与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从特点
地役权的建立有必要是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起存在,因此在法令特点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共命运,这便是地役权的从特点。它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地役权有必要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一起搬运,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让与,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许使用人不得自己保存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而单将地役权让与别人,不得自己保存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让与别人,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与地役权别离让与两个人。我国物权法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力,则地役权亦包含在内,例如,在需役地上设定建造用地使用权,则建造用地使用权人也得行使地役权,不能独自将地役权作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独自以地役权典当、租借。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力,即地役权不得被切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力,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除。在需役地切割时,地役权在切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依然存续。
我国物权法规则,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地役权的从特点与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从特点
地役权的建立有必要是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起存在,因此在法令特点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共命运,这便是地役权的从特点。它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地役权有必要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一起搬运,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让与,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许使用人不得自己保存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而单将地役权让与别人,不得自己保存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让与别人,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与地役权别离让与两个人。我国物权法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力,则地役权亦包含在内,例如,在需役地上设定建造用地使用权,则建造用地使用权人也得行使地役权,不能独自将地役权作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独自以地役权典当、租借。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二、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力,即地役权不得被切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力,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除。在需役地切割时,地役权在切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依然存续。
我国物权法规则,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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