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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5:37
【案情】
李某与郑某系大学室友,一日,郑某出差途径李某所在城市,遂前往李某家看望,同窗好友相见,无所不谈,唠嗑之余李某建议喝点酒快乐快乐,郑某因公务在身且自己开了车便有所顾忌,但在李某的美意之下,抹不开体面,二人喝起了小酒,几杯酒下去之后,郑某由于不堪酒量,便推托不再喝了,李某喝的正起兴,虽然知道在大学时期郑某的酒量不可,但仍强行要求郑某喝酒,并将其灌醉,酒醉的郑某看时日已晚,欲要离去,酒兴未足的李某劝诫不要酒后驾车,并吩咐路上当心点,自己仍旧在一旁喝酒,郑某脱离李某家后,便驾驭起了车,行进中发作交通事故,将路人詹某撞伤,詹某向法院申述要求郑某补偿其人身所受危害,郑某辩称李某强行将其灌醉,自己因醉酒后驾车发作交通事故,李某也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呈现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理由便是李某知道郑某的酒量有限且明知其有驾驭轿车,强行灌醉郑某后,郑某驾车行进将极容易发作交通事故,所以对郑某之后的驾驭轿车行为就应当加以阻挠,而李某只管自己喝酒,虽以劝诫的方法进行阻挠,但并不能到达有用阻挠,根据民法中有关差错的规矩,李某违反了一般人的留意职责,构成了重大差错,对郑某因酒后驾车导致撞伤别人的交通事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理由便是郑某明知自己有驾车且对自己的酒量有知晓,虽存在李某的强行灌酒,但其片面上仍有彻底的意思阻挠,可以对自己的喝酒加以操控或挑选不驾驭轿车,李某在灌醉郑某后,只存在情面上的提示职责,并没有法律上的职责,李某劝诫郑某不要酒后驾车,可以说是入情入理,在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人身危害的侵权行为中,郑某片面上够成重大差错,而不是李某,因此李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剖析】
以上两种不合定见的焦点集中于在交通事故人身危害侵权行为中的到底是李某仍是郑某片面上构成差错。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所谓重大差错是指明显短缺一般人的留意程度,即在社会观念上一般人稍加留意即可防止的差错,而行为人却未能防止的,是为重大差错。在本案中要确认谁片面上构成重大差错,要点要清晰谁具有一般人的留意职责,笔者建议郑某具有该职责,由于,酒后驾车作为一种社会遍及知晓的知识留意事项,本案中的郑某明知自己驾车出差,作为驾驭人员明显知道该知识,理应恪守安全驾车的行进规矩,郑某在驾车前喝酒实属违反了该恪守职责,所以构成重大差错。
就本案的处理来看,强行灌醉别人导致发作交通事故承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问题要害不在确认谁片面上具不具有差错,而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因果联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危害现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本案中,粗略地看,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行为包含两个,李某的强行灌酒的行为和郑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何者才是危害行为呢?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的观念,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因果联系的规范采用了原因说,原因说以为在引起成果发作的诸要素中应差异乐意与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他是条件,当存在引起危害成果必定发作的危害行为时,该行为便是原因,而其他的都是条件。
郑某的酒后驾车行为与撞伤詹某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直接必定的联系,而李某的强行灌醉郑某的行为与撞伤詹某的现实之间仅仅一个间接地条件,由于没有酒后驾车行为仅有强行灌醉郑某的行为危害现实纷歧定会发作,反之,不存在强行灌醉郑某的行为而仅有酒后驾车行为也能导致危害现实发作。
处理了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因果联系问题,咱们知道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差错、危害行为、危害现实以及违法行为和危害现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在本案中,首要,郑某驾驭轿车未恪守交通规矩,片面上存在重大差错,其次,郑某酒后驾驭轿车导致交通事故撞伤了詹某,施行了侵犯了别人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第三,撞伤了詹某,存在危害现实第四,郑某的酒后驾车行为与撞伤詹某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关于詹某的侵权职责应由郑某承当,李某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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