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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2:27
定金分为成约好金、证约好金、违约好金和立约好金这四种,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首要经过四方面体现定金的效能,有关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的文章。
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
以担保的手法为准,担保能够分为人的担保即确保、物的担保(含典当、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依据其给付意图为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好金、证约好金、违约好金和立约好金。成约好金是指作为合同建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好金是指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实行合同债款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立约好金是指担保正式缔结合同的定金。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担保法》规则的定金兼有证约好金与违约好金的性质。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则,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定金的效能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实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许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因为建立定金的意图在于担保合同的实行,一旦合同得以实行,定金存在的含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实行结束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品种相同,则能够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堕入不能实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因为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补偿职责,但已然两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能够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补偿,而不用就其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丢失负举证职责。并且,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补偿请求权。
3、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堕入不能实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补偿职责。但因为收受定金的当事人现已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补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补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归,因为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补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丢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因为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事由而堕入不能实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两边当事人关于主合同的实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两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补偿的问题。并且,原定合同已然现已停止,则定金给付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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