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签合同照样讨回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0:08
张小姐在某医院上班没签定劳作合同,作业期间患沉痾损失劳作能力,巨额医疗费和往后的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作争议裁定委传来音讯,劳作者虽未与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存在劳作联系,劳作者在作业期间患病有取得医治、享用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力。 
张小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作业,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作业。张小姐称,在和田作业期间因为作业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岗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付出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作争议裁定委提出裁定恳求,该裁定委6月20日作出部分判决,判决医院付出恳求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付出其后续医治费,她恳求裁定委给予终究判决,要求医院付出医疗期内自己薪酬、超越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作业,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当。 
经审理查明,被申述人于2002年9月招用恳求人在其医院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但约好月薪酬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洽谈将其派往和田分院作业。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倒,后转入乌鲁木齐市医治,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作能力判定部分判定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 
裁定委以为,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张小姐在作业期间患病有取得医治、享用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力;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当,因无法律根据不予支撑。张小姐要求医院付出医疗期内薪酬、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作能力判定费、享用退职待遇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 
裁定委判决,医院付出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自己薪酬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用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端,由医院按月付出张小姐标准薪酬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完毕。 
接到判决书后,申述人和被申述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述。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保持了天山区裁定委的判决。 
□律师提示 
发作劳作胶葛要掌握裁定时效 
近来,不少读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准时付出薪酬或只付部分薪酬,他们问该怎么处理。 
对此,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说: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作裁定部分恳求处理;无劳作合同者投诉时要供给现实根据。 
劳作裁定部分受理规模 
根据我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规则,下列状况归于劳作裁定部分受理的规模: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则应按照本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