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2:01第二十条 补偿义务机关对依法承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请求人要求承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承认的,补偿请求人有权申述。 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 补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建立补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补偿委员会作补偿决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议,是发作法律效力的决议,有必要履行。
第二十四条 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则景象的;
(二)在处理案子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则景象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则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许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 补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补偿请求人能够按照前款规则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 补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