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5:05
工程款胶葛是经常呈现的一类民事胶葛,工程款胶葛一般是因为工程发包方不按合同的约好付出工程款形成的,呈现工程款胶葛时就需求处理,那么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的一般准则与办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有什么准则与办法
【事例回放】
2007年9月,乙公司经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认广州市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由甲公司承揽施工。这以后,两边签定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甲公司承建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合同价款为26460314.77元,其间工程承揽总价为26118836.77元、安全出产办法费为341478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好:“本合同价款选用固定价格办法。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危险规模:除非合同中还有规矩,报价汇总中的价格应包含该工程悉数资料、人工、设备(上述费用不随商场价格动摇而调整)、施工设备、暂时用水、用电、暂时设备费、赶工办法费、文明施工费、交通安全保护设备费、技术办法费、资料检测费、实验费用、美化保护费用、劳务、办理、资料、装置、保护、稳妥(含修建意外损伤稳妥)、赢利、税金和方针性文件规矩及合同包含内的悉数危险、职责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含履行和完结本合同工程时悉数顺便作业及费用,不管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阐明。”
合同签定后,甲公司出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以为,人工、资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税金、规费、办法费等价格呈现上涨,合同约好的合同造价不足以付出施工本钱,遂屡次发函给乙公司,要求洽谈调整工程造价。尔后,两边就调整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洽谈,但一向达到一致意见。为此,甲公司根据两边签定的裁定条款提出裁定恳求,要求调整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的常见法令适用
修建商场三部基本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三部法令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是修建商场的基本法,是一部总括性法令,其内容较为准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规矩了招标招标规矩,确保了整个工程缔造在一个合格承揽商的运作下可以准时按质顺利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证了业主和承揽商之间详细合同的法令效力,对修建工程合同作出了基本要求和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该司法解说是裁判组织在处理缔造工程中结算胶葛的首要根据。
工程结算的常见的类型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对某项工程施工所开销的悉数费用,即承揽人从筹建到竣工检验并交给发包人运用的悉数缔造费用。它是修建装置工程费、设备、东西购置费、工程缔造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在实践中,缔造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好,首要分红以下三个类别:
(1)固定价格合同。这指发包人与承揽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好合同价款包含的危险规模和危险费用的核算办法,在约好的危险规模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危险规模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由两边别的进行特别约好。固定价又称为“一口价”、“包死价”等等。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两边约好而调整,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好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含本钱和酬金两部分,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好本钱构成和酬金的核算办法。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要素包含:(A)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改动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办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揽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形成罢工累计超越8小时;(D)两边约好的其它原因。
在不同的工程品种中,工程造价的结算办法与承当危险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往往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工程,其优势在于结算快,但适用工程项目类型局限性约束,两边在工程价款挑选固定价格时应慎重对待由此而发作的危险,要对商场环境、出产要素、价格改动、本钱核算等许多危险要素体系、全面考虑。不然,当上述施工本钱改动时就呈现类似于本案的胶葛。
就前述案子为例,两边在签定涉案的工程合一起,均应对施工本钱的上涨或下降都应有合理的预期,而履行合同的价格根底的危险分配与形式变更是彻底不同的。
因而,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施工本钱的上涨为由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理据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好的固定价格条款时,实际上起着分配商业危险的效果,假如裁判组织否定这类合同条款的法令效力,则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在签约时进行危险防备,这种处理办法一方面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准则;另一方面,也将会诱使承揽人为包办工程成心以报贱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这样发展下去,将晦气于构建健康的修建商场秩序。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揽人签定对工程造价约好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作胶葛,其原因往往在于施工本钱的改动,若履行固定价则好像对一方当事人晦气,事实上,当施工本钱发作改动时,两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成果不外乎两种景象:
(1)按固定价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低于商场一般缔造相同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形成的丢失,纯属商业危险,理应由承揽人承当。
(2)按固定价所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商场一般缔造相同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赢利,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归于承揽人。而商业收益对应于商业危险。不管是对发包人或承揽人而言,上述两种景象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危险均衡的成果,是承揽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时预先确认的游戏规矩,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不管呈现第一种景象仍是第二种景象均是公正的。由此可见,缔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依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质料等施工本钱改动单独要求调整工程款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规矩:“当事人约好依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缔造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的,不予支撑。”上述规矩相同旨在经过着重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好的职责,其实质相同是不允许任一方当事人单独改动两边事前的约好固定价结算办法。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有什么准则与办法”问题进行的回答,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矩履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有什么准则与办法
【事例回放】
2007年9月,乙公司经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认广州市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由甲公司承揽施工。这以后,两边签定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甲公司承建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合同价款为26460314.77元,其间工程承揽总价为26118836.77元、安全出产办法费为341478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好:“本合同价款选用固定价格办法。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危险规模:除非合同中还有规矩,报价汇总中的价格应包含该工程悉数资料、人工、设备(上述费用不随商场价格动摇而调整)、施工设备、暂时用水、用电、暂时设备费、赶工办法费、文明施工费、交通安全保护设备费、技术办法费、资料检测费、实验费用、美化保护费用、劳务、办理、资料、装置、保护、稳妥(含修建意外损伤稳妥)、赢利、税金和方针性文件规矩及合同包含内的悉数危险、职责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含履行和完结本合同工程时悉数顺便作业及费用,不管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阐明。”
合同签定后,甲公司出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以为,人工、资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税金、规费、办法费等价格呈现上涨,合同约好的合同造价不足以付出施工本钱,遂屡次发函给乙公司,要求洽谈调整工程造价。尔后,两边就调整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洽谈,但一向达到一致意见。为此,甲公司根据两边签定的裁定条款提出裁定恳求,要求调整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的常见法令适用
修建商场三部基本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三部法令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是修建商场的基本法,是一部总括性法令,其内容较为准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规矩了招标招标规矩,确保了整个工程缔造在一个合格承揽商的运作下可以准时按质顺利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证了业主和承揽商之间详细合同的法令效力,对修建工程合同作出了基本要求和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该司法解说是裁判组织在处理缔造工程中结算胶葛的首要根据。
工程结算的常见的类型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对某项工程施工所开销的悉数费用,即承揽人从筹建到竣工检验并交给发包人运用的悉数缔造费用。它是修建装置工程费、设备、东西购置费、工程缔造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在实践中,缔造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好,首要分红以下三个类别:
(1)固定价格合同。这指发包人与承揽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好合同价款包含的危险规模和危险费用的核算办法,在约好的危险规模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危险规模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由两边别的进行特别约好。固定价又称为“一口价”、“包死价”等等。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两边约好而调整,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好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含本钱和酬金两部分,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好本钱构成和酬金的核算办法。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要素包含:(A)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改动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办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揽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形成罢工累计超越8小时;(D)两边约好的其它原因。
在不同的工程品种中,工程造价的结算办法与承当危险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往往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工程,其优势在于结算快,但适用工程项目类型局限性约束,两边在工程价款挑选固定价格时应慎重对待由此而发作的危险,要对商场环境、出产要素、价格改动、本钱核算等许多危险要素体系、全面考虑。不然,当上述施工本钱改动时就呈现类似于本案的胶葛。
就前述案子为例,两边在签定涉案的工程合一起,均应对施工本钱的上涨或下降都应有合理的预期,而履行合同的价格根底的危险分配与形式变更是彻底不同的。
因而,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施工本钱的上涨为由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理据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好的固定价格条款时,实际上起着分配商业危险的效果,假如裁判组织否定这类合同条款的法令效力,则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在签约时进行危险防备,这种处理办法一方面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准则;另一方面,也将会诱使承揽人为包办工程成心以报贱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这样发展下去,将晦气于构建健康的修建商场秩序。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揽人签定对工程造价约好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作胶葛,其原因往往在于施工本钱的改动,若履行固定价则好像对一方当事人晦气,事实上,当施工本钱发作改动时,两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成果不外乎两种景象:
(1)按固定价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低于商场一般缔造相同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形成的丢失,纯属商业危险,理应由承揽人承当。
(2)按固定价所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商场一般缔造相同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赢利,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归于承揽人。而商业收益对应于商业危险。不管是对发包人或承揽人而言,上述两种景象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危险均衡的成果,是承揽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时预先确认的游戏规矩,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不管呈现第一种景象仍是第二种景象均是公正的。由此可见,缔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依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质料等施工本钱改动单独要求调整工程款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规矩:“当事人约好依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缔造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的,不予支撑。”上述规矩相同旨在经过着重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好的职责,其实质相同是不允许任一方当事人单独改动两边事前的约好固定价结算办法。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有什么准则与办法”问题进行的回答,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胶葛,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缔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矩履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