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16
在当今社会,尽管经济的昌盛带来了物质文化水平的进步,但是人们的精力世界却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冷酷。而婚姻以及夫妻感情好像也越来越难以维系。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危害补偿的差异有什么,欢迎我们阅览了解。
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危害补偿的差异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联系的爱人,如果是不合法婚姻联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联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如果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联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
契合离婚危害补偿请求的能够了解下相关的规范,然后请律师协助自己处理相关请求,让自己能取得该有的补偿。请求离婚危害补偿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不知道怎么办的人能够来听讼网找个律师,以便问题的更好处理,以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