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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TAC一仲裁裁决在香港得到承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7:33

香港保得工程有限公司(POLYTEK ENGINEERING CO.LTD. 以下简称为保得公司)再次请求拒绝履行裁定判决又以失利告终。 
1999年2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决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法院于1998年3月10日以履行保得公司与河北进出口公司之间的裁定判决会违背香港的公共政策为由吊销了下级法院FINDLAY法官要求履行该判决的决议。 
保得公司根据香港裁定法令第44(2)(C)条的规矩,以CIETAC裁定庭指定的专家在河北工厂进行设备鉴守时河北进出口公司有代理人在场,而保得公司没有代理人在场,因而,保得公司未能进行合理的陈说为由,请求拒绝履行CIETAC裁定判决。1997年5月15日,FINDLAY法官驳回了保得公司的这一请求。 
在此5个月之前,即1997年1月23日,北京中院驳回了保得公司吊销CIETAC裁定判决的请求。北京中院以为该判决“契合法令的规矩,裁定程序的进行也契合裁定规矩的规矩。” 
在将此问题提交终审法院时,保得公司建议,裁定员有显着的偏袒,履行判决违背裁定中天然公平的准则。 
根据审理本案的MASON法官所说,此案的问题会集在于保得公司未到会的在河北工厂进行的设备判定。进行判定的专家是由CIETAC裁定庭指定的。在现场判定之后,该专家出具了一份判定陈述。此案的首席裁定员也参加了现场查询。保得公司的代理人以为他曾和河北进出口公司的雇员进行触摸。 
上诉法院以为此案中有违背CIETAC裁定规矩第32条和我国裁定法第45条规矩的行为,MASON法官对此提出质疑。他说:“我不能承受说有违背上述两条款的建议。第32条要求开庭审理案件,而的确裁定庭于1995年 10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且也没有根据标明这以后所发作的有与第32条相对立的工作。此外,裁定法第45条规矩“根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有权质证”。但保得公司“未行使其对专家陈述进行质证的权力。” 
MASON法官持续谈到本诉中触及的法令问题。 
第一个需求着重的问题是,保得公司未向北京中院建议因为首席裁定员曾和一方当事人暗里触摸,履行判决将违背公共政策,那么保得公司是否因而不得在向终审法院提出这一建议。MASON法官根据香港裁定法令和1958年纽约条约的规矩指出:“对裁定的首要统辖功用在于有监督统辖权的法院,而非履行法院”。“纽约条约将在有监督统辖权的法院请求吊销判决的程序(第V1和VI章)和在履行法院进行的程序(第VI章)差异开来。吊销的程序是根据判决所根据的法令或判决作出地的法令规矩进行的,而履行判决程序则是根据履行地的法令规矩进行”。“在我看来,假如以为在有监督统辖权的法院已驳回吊销判决的请求,这能够成为阻止当事人在履行法院拒绝履行判决的理由,这将与纽约条约所根据的准则相对立。不同的统辖规模有各自不同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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