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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4:34
依据《司法判定人挂号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则:
一、未经挂号的人员,从事已归入本办法调整规模司法判定事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中止司法判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
二、司法判定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正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起在两个以上司法判定组织执业的;超出挂号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承受司法判定托付的;违背保密和逃避规则的;回绝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查看或许向其供给虚伪资料的。
三、司法判定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中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分;情节严峻的,吊销挂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因严峻不负职责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重大丢失的;具有上述第二条的景象之同时形成严峻后果的;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挂号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告诉,非法定事由回绝出庭作证的;成心做虚伪判定的。
四、司法判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其地点的司法判定组织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有差错行为的司法判定人追偿。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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