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妻子手机的窃听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6:58
【案情】
高先生和徐小姐经过朋友介绍知道,自由恋爱树立爱情后到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夫妻两边都感到新婚日子幸福美满。婚后,高先生把悉数精力投入到作业傍边,夫妻两边再也没有新婚的热情,徐小姐因而经常埋厌高先生,并屡次提出“这样的日子无法下去”要求离婚。相反,高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勤奋作业彻底是为了家庭,老婆这么闹离婚,是不是其贪新厌旧有外遇了。
高先生经过朋友得知有一款软件能够定位手机和偷听通话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偷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装置在徐小姐的手机上。徐小姐感到古怪,自己的行迹以及和谁碰头等个人信息老公知道如此清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小姐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反常闪耀,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徐小姐报警,经侦办是其老公高先生装置的偷听设备。徐小姐很是动火,以为高先生装置偷听设备侵略其隐私,另案申述到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中止侵略其隐私,赔礼道歉,补偿徐小姐精力危害补偿金1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不合】
本案中,高先生对徐小姐手机的偷听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别人隐私,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彼此忠诚,高先生对妻子手机偷听是对妻子是否忠诚的一种监督行为,尽管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歹意,不宜确定高先生侵略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定见以为,调和的夫妻关系树立在两边充沛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相同有隐私权,不管老公怎样置疑妻子,都不该该采纳手机偷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具有自己的隐私。
男女两边经过自由恋爱树立夫妻关系,是依据信任和爱恋,需求彼此忠诚、彼此尊重、彼此信任。男女各自成婚之前,在日常日子、作业以及人际交往中构成许多不为别人所知或许不肯被人知道的隐秘,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两边树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能够有自己的作业或朋友外交圈子,构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两边一起日子傍边,还构成了夫妻之间的一起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仍是一起隐私,除非一方赞同外,另一方不该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第四条规则:“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依据该条规则,文明调和的夫妻关系以彼此尊重为条件,不管出于何种意图,都不该该运用违法手法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归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隐秘。
个人隐私即个人隐秘,包含私人在作业、日子、人际交往中构成的个人隐秘以及不肯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别人不合法侵扰、知悉、搜集、运用和揭露。隐私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个人日子安定权、个人日子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隐秘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归于通讯隐秘,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力。特定景象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能够依法监听外,制止别人不合法监听,当然也包含老公对妻子的监听。
综上所述:高先生不合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偷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略别人隐私,应傍边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可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产业为夫妻一起产业,补偿的履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通,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产业约好。
承办法官提示:关于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分,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许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假如不合法运用偷听、窃照专用器件,形成严重后果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高先生和徐小姐经过朋友介绍知道,自由恋爱树立爱情后到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夫妻两边都感到新婚日子幸福美满。婚后,高先生把悉数精力投入到作业傍边,夫妻两边再也没有新婚的热情,徐小姐因而经常埋厌高先生,并屡次提出“这样的日子无法下去”要求离婚。相反,高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勤奋作业彻底是为了家庭,老婆这么闹离婚,是不是其贪新厌旧有外遇了。
高先生经过朋友得知有一款软件能够定位手机和偷听通话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偷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装置在徐小姐的手机上。徐小姐感到古怪,自己的行迹以及和谁碰头等个人信息老公知道如此清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小姐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反常闪耀,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徐小姐报警,经侦办是其老公高先生装置的偷听设备。徐小姐很是动火,以为高先生装置偷听设备侵略其隐私,另案申述到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中止侵略其隐私,赔礼道歉,补偿徐小姐精力危害补偿金1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不合】
本案中,高先生对徐小姐手机的偷听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别人隐私,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彼此忠诚,高先生对妻子手机偷听是对妻子是否忠诚的一种监督行为,尽管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歹意,不宜确定高先生侵略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定见以为,调和的夫妻关系树立在两边充沛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相同有隐私权,不管老公怎样置疑妻子,都不该该采纳手机偷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具有自己的隐私。
男女两边经过自由恋爱树立夫妻关系,是依据信任和爱恋,需求彼此忠诚、彼此尊重、彼此信任。男女各自成婚之前,在日常日子、作业以及人际交往中构成许多不为别人所知或许不肯被人知道的隐秘,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两边树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能够有自己的作业或朋友外交圈子,构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两边一起日子傍边,还构成了夫妻之间的一起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仍是一起隐私,除非一方赞同外,另一方不该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第四条规则:“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依据该条规则,文明调和的夫妻关系以彼此尊重为条件,不管出于何种意图,都不该该运用违法手法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归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隐秘。
个人隐私即个人隐秘,包含私人在作业、日子、人际交往中构成的个人隐秘以及不肯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别人不合法侵扰、知悉、搜集、运用和揭露。隐私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个人日子安定权、个人日子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隐秘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归于通讯隐秘,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力。特定景象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能够依法监听外,制止别人不合法监听,当然也包含老公对妻子的监听。
综上所述:高先生不合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偷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略别人隐私,应傍边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可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产业为夫妻一起产业,补偿的履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通,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产业约好。
承办法官提示:关于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分,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许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假如不合法运用偷听、窃照专用器件,形成严重后果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