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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8:29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买卖两边提出转让、受让请求买卖当事人请求处理转让手续一起,还应供给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检查
接到请求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状况进行详细检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使用土地的,典当、查封、租借而未告诉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邻居有胶葛的等不予处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告诉转让当事人。
如改动土地用处须有规划部分定见。转让时需切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分定见。
3、现场勘测
现场勘测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切割转让,应考虑土地使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力等要素,并制图确认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邻居签章认可。
4、地价评价,并供给陈述书
审阅评价陈述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显着低于市价的,主张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主张采纳必要调控办法。
5、填写转让批阅表
仔细核对原赞同文件、评价陈述、规划定见等资料,用处、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好、精确、笔迹整齐。
6、批阅
批阅内容包含费用表及转让批阅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好转让档案与转让批阅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检查赞同。
7、交纳有关税费
8、挂号编号
批阅后,也可在批阅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批阅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一致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
经办人根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批阅表、付款收据等,填写改变挂号批阅表进行改变挂号。改变挂号批阅表,可随转让批阅表一起报批。
补白:
1、如为帮忙法院履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法院供给的裁定书(判决书),帮忙履行告诉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处理转让过户手续,能够不经被履行人赞同。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检查赞同,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回收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分赞同。
3、转让合同应通过公证。
4、有关资料选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触及土地使用权改变的,当事人应供给有用的证明资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承继的须提交承继文书或公证文书等。交纳有关费用后,承继、分立、更名可填写改变挂号批阅表直接进行改变挂号。配偶一起置办的房地产,能够设定为共有产业,经请求可参照更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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