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200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33第一条 为保证在本市务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含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下同)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农民工。
本规则所称农民工,是指来自乡村,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内,有劳作能力并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的非本市乡镇户籍劳作者。
第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均应依法处理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作事端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请求工伤确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注册地与实践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且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在实践出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
第五条 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参保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出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在出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出产经营地的规则依法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 与当地上年度 乡镇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依照规则的份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驻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依照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的单位一致费率履行。
驻本市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当地社会保险组织结合本地实践确认。
第八条 农民工在本市作业期间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缴费单位、农民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能够作为请求人,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则请求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准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并经本市工伤确认组织确认为工伤,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项目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补保缴费前农民工发作伤亡事端并经工伤确认组织确认为工伤的,工伤职责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补保缴费后农民工发作伤亡事端并经工伤确认组织确认为工伤,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项目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