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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1:01
根据我国行政法令法规的规则,被实行人不实行行政抉择的,行政机关能够向被实行人强制实行。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办法有束缚自在、查封、扣押等,那么何种条件下人民法院能够间断行政处理决议的强制实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何种条件下人民法院能够间断行政处理决议的强制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实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的;
(二)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确有理由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间断实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以为需求间断实行的其他景象。
二、行政强制办法有哪些
1、束缚人身自在。
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在特定景象下能够束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在。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生等状况,非控制不能防止行政相对人对其自己形成损害或对别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维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的景象,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
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了多种束缚人身自在的方法,如维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
2、处置资产。
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过程中,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触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纳行政强制办法处置资产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住、运用、处置以及对资产的运用进行束缚等。
3、进入住所、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风险,非进入住所、场所不能施行救助或不能阻止损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所、场所采纳必定办法。需求留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所有必要有法令清晰的授权。
间断实行的景象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实行。对没有显着社会损害,当事人确无才能实行,间断实行满三年未康复实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实行。
三、行政强制施行程序
1、决议
除当场采纳行政强制办法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阅。在对产业的强制办法中,行政机关按照法令法规规则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产业需求查封、扣押,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阅;对重大案件或许数额较大的资产需求施行查封、扣押的,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团体讨论决议。冻住存款的强制办法中,冻住存款应由法令规则的行政机关决议。
2、施行
施行的程序包含:
(1)陈说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前,当事人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力,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的申辩。
(2)奉告。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有必要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理由、根据、救助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采纳人身强制办法时,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奉告或过后告诉当事人家族施行行政强制办法的行政机关和地址,奉告和告诉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施行。
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的行政法令人员施行,法令人员应当出示法令证件标明身份及行政强制办法决议书。
施行行政强制办法的过程中,应当制造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或见证和法令人员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或许见证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施行查封、扣押的,制造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别离保存。在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办法中,行政机关当场施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一天内补办查封、扣押决议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资产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在对存款的冻住中,冻住存款应当书面告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的冻住决议后,应当当即冻住存款,不得在冻住存款前告诉当事人。冻住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实行行政决议的金额或许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冻住的存款,不得重复冻住。
(4)期限。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越15日,法令对期限还有规则的在外。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15日。在冻住存款的行政强制办法中,自冻住存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议。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免除冻住的存款。
(5)保管。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中,对查封、扣押的资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或损毁。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对查封、扣押的资产,行政机关也能够指定当事人或许托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许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搬运。因当事人的原因形成的丢失,由当事人承当。因第三人原因形成的丢失,由托付人和第三人一起承当补偿职责。
3、实行完毕
(1)及时处理。
行政机关在施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后,应当及时查清现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对违法现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不合法资产,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没收。法令规则应当毁掉的,依法毁掉。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许不再需求查封、扣押的,应当免除查封或将资产交还当事人。已将鲜活物品或许其他不宜保管的资产拍卖或许变卖的,交还拍卖或变卖所得。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决议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免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有权要求交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依据同时移交。除依据外,没收的资产一概上缴国库。在实行冻住存款的强制办法后,当事人主动实行行政决议或许不需求采纳冻住存款办法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冻住存款的决议。
(2)补偿。
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中,行政机关将鲜活物品拍卖或许变卖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形成的丢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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