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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可以优于担保债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2:30
破产费用,共益债款,担保债款是什么,他们的次序是怎样的。立法的准则和实践遇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破产费用可以优于担保债款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榜首百零九条规则:“对破产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对该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这两类权力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款人清偿产业规模不同。担保债款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准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产业中付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呈现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与物权担保债款之间在清偿方面的对立,如债款人悉数(或简直悉数,下同)产业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含律师酬劳以及共益债款的清偿。
对上述清偿准则法令也规则有一些破例,如物权法榜首百七十三条规则:“担保物权的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保管担保产业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据此,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中存在“保管担保产业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从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付出。如略加合理扩大解说,为办理、保护、变价、分配某一担保物而付出的破产费用,因该担保物发作的共益债款(如致人危害所发作的债款),都应由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付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确认办理人酬劳的规则》第二条规则,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认办理人酬劳的产业价值总额。这是由于担保产业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求保护作业与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移转占有的担保,如动产质押、留置,其产业即便需求保护,也是由占有产业的担保权人承当,与办理人无关。一起第十三条又作出破例规则:“办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变现、交给等办理作业付出合理劳作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恰当的酬劳。办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酬劳数额不能洽谈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办法确认,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该条规则约束规模的10%。”
现在的立法规则有必定的合理性,但对我国特别国情仍有考虑不周之处,对一些遍及性问题缺少合理处理办法,影响破产法的顺畅施行。
实践中的问题与处理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向企业借款都要求供给物权担保,其他债款人在或许的状况下也会寻求物权担保。物权法一百八十一条还规则有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当,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款人有权就完成典当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使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悉数产业都或许被设置担保。由于没有无担保产业或其价值很小,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都缺乏付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则:“债款人产业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办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如因而完结,即便债款人还有很多担保产业也无法经过破产程序处置,担保债款人的利益也难以顺畅完成;而不完结破产程序,费用又无从付出,这就会构成死循环。此外,因而时办理人的计酬规范甚低,无法取得合理酬劳,且难以与担保债款人洽谈处理,必然会使其失掉担任办理人和实行职责的财政根底和积极性。
明显,在前述正常利益格式反转的状况下,仅靠原有的破例规则已缺乏以处理问题,需求考虑改变准则的处理办法。一个公正的准则是,谁获益谁付费,程序为谁的利益而进行,费用由谁承当。笔者以为,当担保物掩盖债款人悉数产业时,破产程序已是为担保债款人的利益而进行,尤其是破产清算程序,所以担保债款人应承当无担保产业缺乏以付出的悉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包含合理的办理人酬劳。当担保债款人有多人时,对上述费用准则上应按照债款及担保物价值的份额分管。但担保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如留置、动产质押,对担保物的保管、保护、变价、清偿等相关费用都是由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外进行并承当,所以其不用承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
由于此刻办理人的作业首要是为担保债款人处置、分配担保物,处理担保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担保物变现、费用分管等问题,所以其酬劳也应从担保物变价款中付出。酬劳的数额与份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常状况规则的平等规范实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十九条规则:“债款人有多个一般债款人的,在清偿债款时,债款人与其中一个债款人歹意勾结,将其悉数或许部分产业典当给该债款人,因而丢失了实行其他债款的才能,危害了其他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危害的其他债款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典当行为。”笔者以为,此规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适用。详细包含两种状况:其一是在债款建立之后又弥补供给典当担保的,尤其是动产起浮典当担保。如该行为契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吊销的规则(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可予以吊销,也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说予以吊销。其二是在债款人已丢失清偿才能的状况下,在设定债款的一起将企业悉数产业设置起浮典当担保,使债款人将来无产业清偿其他债款人包含尔后发作的债款人。笔者以为,第二种状况也应考虑可以吊销。
重整程序的适用
前述清偿准则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没有问题,但适用于重整程序仍有不同知道。有的人以为,重整程序经过抢救债款人企业而进步的重整价值与利益首要归属于一般债款人,或许还包含股东,而担保物权人经过重整得不到什么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担保债款人对担保物的权力行使遭到约束,推迟了清偿时刻,反而或许是晦气的。在这种状况下,发动重整程序并让担保债款人承当程序费用,其合理性需求解说。
榜首,在债款人产业悉数设置担保的状况下,即便是清算程序,担保权人也要承当破产费用,所以重整程序并没有添加其担负。由于重整程序一般不对担保物实践出售,还可削减担保权人承当的拍卖、变现等费用,添加其利益。第二,重整程序进步债款人产业全体价值的一起,也使担保产业的商场价值有所添加,还可以防止在清算程序中担保物快速变现或许形成的丢失,尤其是在担保物难以变现或涣散变现丢失过大的状况下。第三,立法规则对担保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力行使给予必定约束,但即便在清算程序中,在重整程序中遭到行使约束的那些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也往往由于担保物与其他债款人产业的变价处置密不可分,也遭到变现条件的限制,所以其权力同样是难以当即行使的,重整程序并没有过度添加其担负。第四,一般债款人以及股东得到的利益,在债款人产业悉数设置担保的状况下,一方面或许来自重整成功导致的企业产业运营价值的添加,另一方面,则首要是来自新的战略投资者对债款人企业的投入包含还账资金的投入,而不是经过危害担保债款人利益的方法完成的。重整程序设置的意图首要是为了抢救债款人企业,使一般债款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利益,并在或许的状况下惠及股东,一起也保证了担保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不受减损。可以达到此意图,重整程序就仍有进行的必要,让担保债款人在债款人悉数产业均设置物权担保的状况下承当程序费用就具有必定的合理性。
此外,债款人会议表决经过的办理人酬劳数额超越最高院的规则时,法院应否答应?笔者以为,榜首,法院有权抉择的办理人酬劳数额应在最高院规则的规模之内,但债款人会议表决经过的酬劳数额可以超越有关规则。由于付出酬劳的产业本属于债款人的分配产业,债款人会议当然可以抉择怎么分配。第二,答应添加酬劳的条件,是在表决前奉告债款人最高院对酬劳规则有规范,并批注超规范进步酬劳的理由,让债款人会议在充沛知情的状况下表决。不能答应在债款人不知情的状况下,遮盖其作出进步办理人酬劳的抉择。我想这或许也正是法院纠结于是否要干涉的首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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