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及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1:4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那么,仓储合同的特别特征及签定留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听听听讼网小编的说法。
仓储合同的特别特征及签定留意事项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的特别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差异,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色,所以在签定履行时要留意自己权力义务的内容、开端时刻,这决议着承当职责的内容和开端时刻,例如合同收效时刻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收效,后者为交给时收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好。特别特征:
(l)仓储的货品一切权不发作搬运,仅仅货品的占有权暂时搬运,而货品的一切权或其他权力仍归于存货人一切。
(2)仓储保管的目标有必要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目标。这也是仓储合同差异于保管合同的明显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必要具有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事务的运营资历。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收效。这是仓储合同差异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明显特征。
二、签定仓储合同的留意事项
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历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事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必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事务的法人安排或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定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历,而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署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署理人来签合一起,存货人应留意检查其是否具有署理人资历。首要留意以下两点:
1、该署理人是否具有授权托付书。在授权托付书中,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名字或称号、署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托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签名、盖章;
2、署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但凡逾越署理权限而缔结合同的,将因无权署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而,在缔结仓储合一起,保管人应切当地知晓存货人所寄存的是什么物品,避免存货人运用仓储公司寄存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范、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因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托付贮存保管的货品,关于存货人来说,不管其为特定物仍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处,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避免发作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好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托付的第三人。因而,有必要在合同中对货品的种类或品名作出清晰、详细的规则。
2、货品的数量根据保管人的存储才能由两边洽谈确认,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核算;货品的质量应运用国家或许有关部分规则的质量规范标明,如货品有保质期的,也应同时阐明;货品的包装由存货人担任,有国家或许专业包装规范的,履行规则规范,没有有关规范的,在确保运送和贮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好。
(三)仓储物的检验内容、出入库手续、时刻及运送
1、检验由保管人担任。一般检验的内容、规范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首要有货品的品名、规范、数量、外包装情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品品名、规范、数量,以外包装或许货品上的符号为准,无符号的,以供货方供给的检验材料为准;三是散装货品按国家有关规则或合同的约好检验。检验办法有全验和按份额抽验两种,详细选用哪种办法,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好;
2、合同中要留意清晰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处理办法,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处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处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处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检验的时刻与仓储物实践入库的时刻应尽量缩短,对易发作蜕变的仓储物,更应留意检验时刻。须注明超越检验时刻所形成的实践丢失,由保管人担任。仓储物检验期限,自仓储物和检验材料悉数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检验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送或邮政部分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好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送仍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清晰仓储物的运送办法,是公路、铁路仍是水路运送,抑或是一切运送办法都能够,而且还能够约好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规范
合同中要清晰约好仓储物在贮存期间和运送过程中的损耗,磅差规范的履行准则。有国家或专业规范的,按国家或专业规范规则履行;没有国家或专业规范的,能够商定在确保运送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两边作出规则。
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贮存条件和贮存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作出规则,需要在冷冻库里贮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贮存,都应经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贮存要清晰操作要求贮存条件和办法。准则上有国家规则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则履行;没有国家规则的,按合同约好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