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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六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2:19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组织树立监督管理信息同享机制。融监督管理组织树立监督管理信息同享机制。
[释义]本条是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与中央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组织树立监管信息同享机制的规则。
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参加和谐机制的有关各方树立信息同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沛获取履行责任所需的数据和信息,一起又防止向同一组织重复收取数据,添加金融组织的担负,参加和谐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依据责任分工,清晰何种信息由谁收取,一起树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和同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本钱的方法完成。本条规则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与中央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组织树立监管信息同享机制,也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关于国务院树立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组织树立监督管理信息同享机制”的规则相照应。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树立监管住处同享机制十分必要。现阶段,我国挑选的是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施行银行、证券和稳妥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形式。一方面,货币方针与银行监管彼此联络,彼此影响,并彼此弥补,因而有必要在这两项功能之间树立杰出的协作、和谐机制和充沛、及时的信息沟通,不然,不管是银行监管,仍是货币方针,其有用性都会遭到严峻的影响。并且,一国的中央银行不管是否施行银行监管,都承担着保护金融安稳的功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组织在保护金融安稳方面各有优势和偏重。中央银行经过防备系统性危险,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稳;银行监管组织则经过对银行组织施行直接的外部监管,防备和化解详细银行组织的危险。因而,为了一起保护金融体系的安稳,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组织之间也需求进行亲近的协作。另一方面,跟着混业运营的开展,金融事务不断穿插、彼此浸透,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开端呈现,银行、证券和稳妥监管组织之间也越来越需求加强协作与沟通,和谐监管方针和手法,以便对不同类别金融组织从事的性质和危险类似的事务施行一致的监管规范,发明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谐对金融控股公司、综合性金融组织和穿插性金融工具的监管,防止呈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削减监管层次,下降监管本钱,进步监管功率。这样才干确保对一切的金融组织及其从事的金融事务都能施行继续有用的监管,确保我国分业监管体系的运作功率。
考虑到监管和谐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参加和谐机制的有关各方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因而有必要在相关法令,如本法中就信息同享机制作出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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