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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上可能有的不利约定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12
【定金】案析定金条款上或许有的晦气约好
定金是在合同缔结或在实行之前支付的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法,又称保证金。
张女士被北京某闻名开发商“明星楼盘”精巧的宣扬材料所感动,遂与该开发商签定《认购书》,并交纳了3万元的定金。可是当她托付的律师践约去签正式的《预售契约》时,
发现《预售契约》中规则的条件与宣扬材料所许诺的不符,为将来住房面积缩水埋有伏笔,律师当即提出质疑并回绝签约。在两边就此事进行商量和谐期间,开发商私行将该房卖给了别人。经交涉无效后,律师代张女士以违约为由把开发商告到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以张女士未践约签定《预售契约》,购房合同未收效为由进行抗辩,以为自己不该承当违约责任,张女士应为自己未签定《预售契约》的违约而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通过两审的争辩后,法院总算确定,3万元的定金是对缔结合同的担保,在购房合同收效之前现已独立收效。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致使两边未能签《预售契约》,因此应负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因为律师的介入,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令的维护。
但东北来的魏小姐就没这么走运了。她的阅历与张女士类似,在交定金时她提出楼盘邻近的烟囱冒出的烟有损健康,售楼小姐许诺楼盘交给时会撤除烟囱。但魏小姐经了解,承认这是一虚伪许诺,所以,当开发商回绝将此许诺写入《预售契约》时,魏小姐决议抛弃这套房。但开发商以魏小姐拒签《预售契约》,因此违约为由,回绝当即返还定金,说是等整个楼盘都出售出去后再予返还。“理亏”的魏小姐只好老老实实地回家去等,直到该楼盘入住率达80%后才回来要定金,但此刻开发商早已石沉大海。
让开发商用定金“上了一课”的购房者绝非魏小姐一人。期望购房者盯紧自己支付的定金,不要让开发商使用您对有关法令的陌生而损害了您的利益。其实,假如您对相关法令不熟悉的话,托付一位熟行来署理操作购房事宜,将会安全可靠些。这笔开销的花费与所防止的危险比较,关于购房者来讲,肯定不是一种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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