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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3:36
问题1:为什么要拟定国家补偿费用办理法令?
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决议》,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补偿法规则,国家补偿费用由补偿义务机关向财务部门请求付出,财务部门收到付出请求后依法付出;并规则,补偿费用预算与付出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国务院1995年1月发布的《国家补偿费用办理办法》规则,国家补偿费用先由补偿义务机关付出,再由财务部门拨交给补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补偿法的规则不一致。为此,需求对《国家补偿费用办理办法》做全面修正,拟定《国家补偿费用办理法令》。
问题2:法令在国家补偿费用预算办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则?
答:法令规则,国家补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务办理体制分级担负;国家补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必定数额的国家补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务预算;为保证补偿请求人及时、足额取得国家补偿费用,法令规则,当年需求付出的国家补偿费用超越本级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的,应当按照规则及时组织资金。
     问:补偿请求人怎么请求付出国家补偿费用?
答:依据国家补偿法的要求,并为便利补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补偿费用,法令明确规则,补偿请求人凭书面请求、收效判决书、复议决议书、补偿决议书或许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补偿义务机关请求补偿费用;并能够口头请求。
问: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请求人付出国家补偿费用的请求怎么处理?
答:为便利补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补偿费用,补偿请求人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付出请求后,法令规则补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请求资料实在、有用、完好的,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资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补偿请求人;请求资料不完好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许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奉告补偿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资料虚伪、无效,补偿义务机关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补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补偿费用付出期限,自补偿受理之日起核算。
补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补偿请求人付出请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预算办理权限向有关财务部门提出书面付出请求。
问: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请求人的付出请求不予受理的,补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力怎么保证?
答:法令规则请求资料虚伪、无效的,补偿义务机关能够决议不予受理。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议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补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许保持不予受理的决议。
    问:财务部门对补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补偿费用请求怎么处理?
答:补偿义务机关向财务部门提交付出请求后,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令规则,请求资料符合要求的,财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付出,自付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奉告补偿义务机关、补偿请求人;不属于本财务部门付出的,奉告补偿义务机关向有办理权限的财务部门请求;请求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奉告补偿义务机关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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