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权----地域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8:39有些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寓居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申述,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该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统辖权。关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环节。假如连统辖权都没有弄清楚,就有或许影响到判定效能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原则性规则:由被告住所地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解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
(二)常常性的状况: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三)武士特殊状况: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状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当事人被拘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拘禁,则一般状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若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