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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5:28
发布部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3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赞同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赞同修正 1997年6月24日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令地位,实行工会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令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物归于私家一切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工会安排。    第四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按照《我国工会规章》组成并开展作业。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膂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与和安排工会的权力,并有退出工会的自在。    第六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出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依法出产经营管理。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安排受法令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略。第二章  工会安排    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准则树立。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树立时,应报市或县(市)、区总工会赞同,并在其领导下开展作业。    第九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筹建时应支撑员工筹建工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树立工会安排。    第十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按照《我国工会规章》树立工会筹建组,开展会员,举行会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或许安排员,推举成果报上一级工会赞同,任期三至五年。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凡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依法获得社会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树立底层工会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设安排员一人。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一起建立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女会员缺乏二十五人的设女员工委员一人。    第十二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在三百人以上的,应装备与工会作业相应的专员工会干部。    第十三条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安排员在任期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不信任的,经上级工会赞同,能够提早举行会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决议是否改组。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搅扰、阻遏外商出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依法组成工会,不得随意吊销、闭幕、兼并工会安排,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归于其他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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