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雇佣关系的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8:24[事例索引]
一审: 西平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定书。
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民三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定书。
[案 情]
原告:栗某甲、栗某乙、张某某、栗某丙。
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居委会某队。
2005年1月1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居委会签定《某某约好》,该约好第1条约好:“凡进入我公司的装卸人员,有必要无条件恪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领导,听从指挥,有必要由村组领导带队,并与我公司签定协作协议后才干从事装卸作业,任何个人不得独自与公司洽谈装卸事宜。”第11条约好:“装卸人员有不恪守劳作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违背合约上条款之一的,当即撤销装卸队全体人员的装卸资历,本公司永不再用。”2005年10月19日,被告某公司对装卸队进行整理,只留9名装卸工,并为他们装备了上岗证,原告栗某甲不在该9名装卸工之列。2005年12月21日下午,原告栗某甲开端到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并由被告某居委会记工。被告某公司按装卸货物的吨数给装卸队结算工钱,装卸队再给装卸工发放工钱。装卸队不留钱,也未向某居委会交办理费。2006年1月17日下午,原告栗某甲在被告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时,跌倒致伤,遂被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医治5天,花去医疗费2748.75元。栗某甲出院后又在本村委诊所医治花去医疗费1436元,并由该诊所出具证明一份。2006年5月8日原告栗某甲托付驻马店纯洁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对其危害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判定,定论为:1、被判定人栗某甲的伤残程度为八级;2、被判定人栗某甲左膝关节内固定装置取出术需人民币3000整。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某公司请求对原告栗某甲的伤情程度及在需求二次手术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做伤残等级判定要求从头判定,本院托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予以从头判定。该所于2007年6月11日出具驻申正司鉴所(2007)临鉴字第082号法医临床司法判定书,定论为:1、被判定人栗某甲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被判定人栗某甲的原判定机遇尚可。
另查明:原告栗某甲、张某某、栗某丙在柏城派出所挂号的户口为农户居民,原告栗某乙为非农业户口,且有固定收入。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栗某甲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系。我公司的装卸作业是由某居委会承包。咱们之间是承包合同联系。承包人在完结装卸作业中所受人身危害应当自行承当,我公司不存在差错,不该承当职责。被告某居委会未辩论。
[审 判]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栗某甲在被告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承受被告某公司的办理,并在被告某公司指示规划内从事劳务活动,被告某公司按约好给付原告栗某甲酬劳,故原告栗某甲与被告某公司构成雇佣联系。原告栗某甲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危害,雇主被告某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四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被抚养人栗阿丹的生活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持续医治费,理由合理,本院应予支撑。要求补偿被扶养人张某某、栗某乙的生活费缺少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被告某公司辩称与原告栗某甲不构成雇佣联系,而是与某居委会构成承包合同联系,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的辩称理由缺乏,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榜首款、第十七条榜首、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西平县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栗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持续医治费、被抚养人栗某丙生活费合计46722.27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栗某乙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西平县某居委会不承当职责。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确定现实过错。理由是一是该公司与栗某甲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系,而是与某居委会存在承包合同联系,故对其危害效果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应由某居委会承当补偿职责。二、原判定效果显现公平。三、原判程序违法。
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确定现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雇佣联系是指雇员在必定或不特定期限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规划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承受雇员供给的劳务并按约好给付酬劳的权力和职责联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规划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规划,但其表现形式是实行职务或许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其特征为:1、雇员的劳务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许指示的规划内进行,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操控和分配,两边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联系。2、雇员运用雇主供给的劳作场所、作业条件、安全保证条件从事劳务活动。3、雇员的劳作效果一般归雇主一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的由雇主承当职责。4、雇员收取薪酬酬劳有一个相对安稳的周期。
二、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其特征为:1、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效果,并由承包人交给给定作人,而不是承包人的劳作自身。2、承包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作完结首要作业,但也能够将其承包的部分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3、承包合同中的危险由承包人自己承当。4、承包人的酬劳在完结某项作业前两边现已约好精确。
三、本案应按雇佣联系处理,原告栗某甲与被告某公司构成了雇佣联系,而不是承包合同联系。原告栗某甲在被告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时首先要承受被告某公司的办理,按被告某公司的指示,为被告某公司供给劳务,由被告某公司给付酬劳,两边之间构成了操控与被操控,分配与被分配的从属联系,具有必定的人身依附性。其次,原告栗某甲所从事的作业技能要求不高,归于一般的出产经营活动,原告栗某甲和被告某居委会并没有享有劳务酬劳之外的额定利益。因而,本案中原告栗某甲和被告某公司之间应归于雇佣联系,在雇佣联系中,雇员栗某甲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被告某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某公司以其与被告某居委会签定有关于运用装卸工的约好为由,以为其与某居委会之间为承包合同联系。本院以为,该约好虽注明是柏城办事处某居委会代表签字,但不能视为某居委会签定了该约好。该合同从内容上看属双务的、诺成性有偿合同,即两边当事人彼此享有权力、彼此负有职责,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可建立,两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方能获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该合同显着只要某居委会中的15个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力,承当职责。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即对该15人具有约束力,故该15人应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该约好并非某居委会的一切人员均享有该约好的权力,并承当职责,因而,让某居委会作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显着扩展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规划,且与该约好的内容显着不符。故只能理解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某居委会的15名装卸工,该15名装卸工推举代表,在约好上签字,并实行合同,契合法令规则,应为有用合同,但约好内容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条款无效(如第9条约好呈现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概不承当任何职责)。因而,被告某公司根据约好建议其公司的装卸活承包给某居委会是不能建立的。那么,是否存在某公司将其装卸活承包给其整理后固定的9名装卸工的或许呢?本院以为,该9名装卸工与某公司之间也不属承包联系,应属雇佣联系。1、该9名装卸工不具有独立性,其在出产经营活动中承受被告某公司的操控和办理。2、该9名装卸工首要是运用被告某公司供给的作业场所,供给劳务行为,且其从事劳务行为也仅仅一般的纯体力劳作。3、该9名装卸工虽有自己的队长、副队长、记工员,但并非自己的固定安排,他们没有固定的设备、资金、工作场所,不只无力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并且其安排随时会因某公司的用工需求,而不依自己的毅力发生变化,该安排存在与否、规划巨细彻底取决于用工单位的需求,是为某公司便利劳作、便于办理而建立的,他们均受某公司的指挥和办理。该9名装卸队的队长,既不享有对队员的用工权,也不享有对劳作酬劳的决定权,仅仅担任召集队员从事劳务活动,收取并发放劳作酬劳。装卸队不留钱,也不向某居委会交办理费。4、原告栗某甲虽不在该9名装卸工之列,但该装卸队不是固定的安排,人员也不固定。原告栗某甲从2005年12月21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装卸作业到2006年1月17日遭受人身危害,接连为被告某公司供给劳务,和其他装卸工相同,由该公司付出劳作酬劳,承受该公司的指挥和办理,两边已构成了现实上的雇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