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5:05
孙某为某公司财务主管.与公司签定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作合同。2011年5月1曰。孙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去职务恳求,表明“因个人原因无法持续留在公司作业.特向公司恳求辞去职务”。公司以为,孙某是公司的业务主管,而且与公司之间还有一些胶葛。因而,不赞同其辞去职务,也不为其处理离任手续。2011年7月3日,孙某要求公司处理离任手续被拒绝后第2天即自行离任,不来公司上班。8月5日,孙某向当地劳作争议分裁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证明,并处理离任手续。
职工辞去职务,须经用人单位赞同吗?
审理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孙某在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前30日向公司了书面辞去职务恳求,其辞去职务行为契合法令规则,因而,公司与孙某的劳作联系已2011年6月1日免除,公司应当为孙某处理离任手续,故判决支撑了孙某的恳求。
听讼网律师点评
实务中,许多企业以为职工辞去职务有必要写辞去职务恳求,而且要得到单位的赞同,不然就不能辞去职务,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知道误区。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职工辞去职务,只需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告诉单位即可,无需单位赞同或赞同。两边的劳作联系经职工单独面提出辞去职务而免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处理离任和退手续,不然,将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假如职工辞去职务时未处理作业交代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胶葛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裁定或诉讼等法令途径建议自己的权力,但不能以此为由约束职工辞去职务,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令联系,不能相提并论。
职工辞去职务,须经用人单位赞同吗?
审理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孙某在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前30日向公司了书面辞去职务恳求,其辞去职务行为契合法令规则,因而,公司与孙某的劳作联系已2011年6月1日免除,公司应当为孙某处理离任手续,故判决支撑了孙某的恳求。
听讼网律师点评
实务中,许多企业以为职工辞去职务有必要写辞去职务恳求,而且要得到单位的赞同,不然就不能辞去职务,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知道误区。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职工辞去职务,只需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告诉单位即可,无需单位赞同或赞同。两边的劳作联系经职工单独面提出辞去职务而免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处理离任和退手续,不然,将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假如职工辞去职务时未处理作业交代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胶葛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裁定或诉讼等法令途径建议自己的权力,但不能以此为由约束职工辞去职务,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令联系,不能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