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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6: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宅准则改革,支撑和鼓舞干部、员工购房,改进寓居条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宅告贷管理办法》、《广州市住宅公积金法令》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宅钱银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付人是指广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托付人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事务的商业银行;告贷人是指具有本办法所规则的条件向托付人提出告贷请求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是指按规则实施了住宅公积金准则或住宅钱银分配准则的员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一般住宅作典当所请求的住宅公积金低息告贷。 
第四条 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实施向中低收入员工家庭歪斜的>策和缴存住宅公积金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准则。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事务由受托人依据托付人确认的告贷目标、用处、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详细处理;并署理托付人实行本办法规则的有关权力与责任。年度告贷方案由广州市住宅准则改革领导小组确认。 
第二章 告贷目标和告贷条件 
第六条 告贷目标,是指按规则实施了住宅公积金准则或住宅钱银分配准则的员工。 
第七条 告贷条件。一起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 
(一)具有乡镇常住户口或有用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或参与住宅钱银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到达所购住宅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安稳的工作和安稳的收入来历,有归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五)签订了购买住宅的合同或协议; 
(六)契合托付人和受托人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契合告贷条件的告贷人只能享用一次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典当告贷。 
第三章 告贷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告贷额度。处理告贷,每笔告贷额度有必要一起契合以下条件: 
(一)按告贷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或所取得的住宅贷币分配补助总额核算;其爱人、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自己赞同,也能够核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宅评价价值的80%核算; 
(三)最高告贷额暂定为16万元,往后,依据住宅公积金的归集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宅公积金告贷额缺乏时,告贷人可向受托人请求商业性购房典当告贷,并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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